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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2023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第三章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第四章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国家
2、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办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原则。坚持激励、保护创新,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第四条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
3、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听证会,当事人申
4、请不公开听证的,可以不公开听证。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意见。前款人员出具的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秘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
5、案件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确保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监督职责方面存在
6、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检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检索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已生效知识产权案件。第二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犯罪存在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案件,由负责管辖处罚较重罪名或者主罪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机
7、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通过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表示真诚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8、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对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案件范围和条件的,依法依规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等到会发表意见。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
9、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系同一事实或者存在牵连关系,或者案件办理结果以另一案件审理或者办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及时将刑事案件受理情况告知相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侵害国家、集体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侵害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
10、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对在案全部被告人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或者已经赔偿损失的除外。在逃的同案犯到案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对于被害人以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知
11、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二)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三)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人;(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五)其他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第三章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监督,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由作出该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12、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三条受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时,应当将提请抗诉报告书和案件卷宗等材料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分别具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3、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涉及地域广、利益群体众多的;(二)涉及医药、食品、环境等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影响产业发展的;(四)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网络域名、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二)著作权、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网络域名、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技术合同、特
14、许经营等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三)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四)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纠纷案件;(五)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围绕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抗辩事由、法律责任等裁判、调解结果,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
15、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著作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审查诉讼的案由、主体是否适格、著作权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等。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
16、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审查主体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等。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专利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审查诉讼的专利类型、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等。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
17、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二条与第二章之间的关系,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审查合同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合同效力、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第三十五条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有关各级行政机关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有关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案件;(三)有
18、关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裁决的案件;(四)其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综合考虑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法律法规等,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机关的认定存在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对相关
19、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一并进行审查。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简易案件:(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专利、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四)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地域广或者利益群体众多的情
20、形。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存在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四章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四十二条对于适格主体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发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负责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应当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本指引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