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海南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不断规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全面推进跨区域交易一体化建设,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由招标(采购)人组织实施,接受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管。第四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
2、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评标评审现场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评标评审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配置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主、副场分别负责各自场地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管理等工作,指定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受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六条主、副场现场管理人员应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所涉及的各类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副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评审机位的,应及时通知主场。第七条主、副场应按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并落实评标评
3、审保密工作责任。第八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副场应做好评标评审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第九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的监管和投诉处理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第三章网络和系统技术保障第十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设置IP地址白名单机制,网络互通采用加密实名VPN互联。第十一条动态监测网络视频通话内容,全面记录网络互联互通中的各种会话和事件。第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对评标评审过程留痕、数据异地实时备份。第四章评标评审管理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关于评标评审专家分类的第三类标准,专家数量少于15人(含15人)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远程异地
4、评标评审。招标(采购)人认为本地专家资源无法满足评标评审要求、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办理项目进场手续后,可向项目进场登记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隔夜评标评审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第十四条项目进场登记时,须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招标人、招标金额、招标方式、评标评审时间、主副场专家抽取人数及专家专业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双方根据所确定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评标评审时间、专家专业与人数等要求,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别由主、副场随机抽取所需专家,通过专家库电话自动语音、短信通知专家直接到达主场或副场评标评审地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场的专
5、家人数由招标(采购)人确定,若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则应当在主场参与评标评审。第十六条主、副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监控设施完备,评标评审期间,专家的活动应处于全实时音视频监控状态。评标评审结束后,项目所在地主场应将本地评标评审项目的视频监控、桌面监控的音视频数据备份管理。第十七条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独立完成评标评审工作。主、副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委员会讨论和表决均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主、副场的评委应同步对等掌握信息。第十九
6、条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分别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副场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评标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告知主场现场管理人员录入评标评审系统,协助评标评审专家使用电子签名,或按照主场分配的评标评审系统账号登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评审。第二十条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二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对评标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采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结束后,副场应当及时将评标评
7、审活动见证记录、评标评审现场音视频等电子资料移交主场存档。第五章费用承担第二十三条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的,主副场地互不收取进场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项目发起方根据当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发放主、副场评标评审专家的交通费、劳务费、餐饮费等。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主、副场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使用电子签名,因系统故障无法签章的,主场评标评审专家先在打印出来的纸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然后由主场现场管理人员传真或扫描发送到副场,由副场现场管理人员交由评标评审专家签字后再传回主场,签字过程应当在音视频监控状态下进行。第二十五条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
8、因主场或副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评标评审机位或者评标评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评审时,故障可在2小时内(含2小时)解除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延迟评标评审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评审;超过2小时仍未排除故障的,由招标(采购)人决定是否继续评标评审。确定继续评标评审的,主、副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评审。决定不继续评标评审的,主场做好交易项目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由招标(采购)人择期重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第二十六条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主、副场因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评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评审时,故障可在2小
9、时内(含2小时)解除的,可中止评标评审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评审;故障解除时间超过2小时的,由招标(采购)人决定是否继续评标评审。确定继续评标评审的,主、副场应积极做好故障抢修和排除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评审。决定不继续评标评审的,副场配合主场做好交易项目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由招标(采购)人择期重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第二十七条开标当天,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副场评标评审专家有回避或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告知异地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并及时补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评标评审专家有回避、突发健康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
10、评标评审的,应当告知异地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并报招标(采购)人确认,及时补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评审专家重新进行评标评审。第七章质疑投诉第二十八条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副场评标评审专家、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现场管理人员等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由副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主场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九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产生异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行业监督部门等应提供协助和配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