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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债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进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托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意以下几点标准: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包括特别法人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掌握权(能
2、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猎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中心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2)、土地开发项目包
3、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3)、公益性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4)、公益性事业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包括高速大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营性指标满意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投债:(1)自身现金流无法完全掩盖债务本息:“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值T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小于零则满意此条件;(2)比较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性补贴“当年补贴收入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XXX,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大于30%则满意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