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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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金管规(2022)4号)、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闽金管规(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

2、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下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各设区市金

3、融局(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一)辅导验收奖励。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上市奖励。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对己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四)上市工作奖励。各设

4、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五)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六)省政府决定的其它相关支出。第八条获得各项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辅导验收奖励1 .省上市后备库的在库企业;2 .在库期间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一)上市奖励1 .上市前为省上

5、市后备库的在库企业;2 .在库期间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三)上市公司转板奖励1.注册地在福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3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为注册地在福建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四)上市工作奖励设区市当年度境内上市公司总量不少于上一年度。(五)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1 .注册地在福建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2 .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前,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且在交易层挂牌时间满1年、不超过3年;3 .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期间,按规定完成股份登记托管,且持续履行挂牌企业相应义务。第三章资金申

6、请、审核及拨付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如下: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辅导验收奖励、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企业转板奖励由各设区市金融局(办)组织企业提交必要材料,审核汇总后连同审核意见报省金融监管局。上市工作奖励由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第十条发放辅导验收奖励、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需要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福建证监局出具的通过辅导验收材料(适用于辅导验收奖励)复印件;(三)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批复文件(适用于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复印件;(四)企

7、业承诺书;(五)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审核意见。本条全部材料需加盖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公章,免印件和承诺书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一条申请上市工作奖励需要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辖区内上市公司清单和上一年度辖区内上市公司清单;(二)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年度辖区内新增上市公司的上市批更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申请报告。本条全部材料需加盖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公章。第十二条申请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海峡股交出具的企业完成挂牌、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证明材料、审核意见及审核依据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8、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审核意见。本条相关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单位)公章,复印件和承诺书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三条省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年度辅导验收、上市,上市公司转板完成情况、设区市新增上市公司情况、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上市工作奖励下达至设区市)。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区负责上市工作的金融局(办)等单位(以下统称上市工作机构)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

9、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第四章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第十六条各地上市工作机构、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

10、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申报材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厦门市和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按当地政策执行。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相关奖励政策由厦门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2025年底。2021年2月9日印发的

11、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已于2022年底到期。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金管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研

12、究制定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挥上市公司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四、主要内容(一)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范围1.辅导验收奖励。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 .上市奖励。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13、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 .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 .上市工作奖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5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

14、)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汇总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各市县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三)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五、注意事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2025年底。2021年2月9日印发的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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