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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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结合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情况等,认真核实预案与

3、现场实际是否相符。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U-2019),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但须有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二章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组织指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

5、审批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

6、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演练记录、演练总结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响应、资源调用、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分析。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7、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

8、备案。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二)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

9、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三)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与其他应急预案内容可相互衔接;(七)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

10、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对于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且包含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11、。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参照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2、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或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模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逐步分析讨论形成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3、(GB/T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且应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特点。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书面纪要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相关资料等,并应附评审现场照片。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一)与所

14、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参与编制所评审应急预案的或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同属一个工作单位的;(三)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并对论证结果负责。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论证结论(签名)、论证人员相关资料,并应附论证现场照片。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编制工作小组根据评审(论证)意见修改(修订),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实施,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

15、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煤矿、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

16、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所属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总部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三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四级及以下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

17、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1);(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书面纪要(论证)材料;(三)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第二十七条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

18、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如果遗失、破损等情况需要补办,生产经营单位到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登记表(附件3)。受理备案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

19、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对演练实施情况留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

20、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

21、案评估。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修订情形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

22、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对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或方案。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执行。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分类办法等,以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为准。本规定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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