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基建处修缮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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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高校基建处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的房屋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发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大学财务处核销资金的公有房产及设施的修缮工程(含维修、装饰和改造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管理。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申报全校房屋修缮计划,学校基建处为实施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下达的修缮计划,根据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第三条修缮项目立项: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使用经费的所属单位或学院负责人批准;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的项

2、目需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其所使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饰和改造的,应执学校有关批文并认真填写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报送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签发大学校内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建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交委或学校规定报建并组织招投标工作;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经费使用单位自主招标(也可委托基建处组织招标),招标资料送基建处核签并备案。中标单位凭基建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及大学校内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并到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消防安全、水电管理

3、、环境保护、人员进出等相关手续(到市建交委报建的项目按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施工单位在与使用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安全协议、承诺书。第七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一)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制度,服从校方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事件;(二)强化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控制、安全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级。(评定方法及奖惩措施另定)(三)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验收前需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使用单位或基建处,

4、使用单位或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等级。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须向使用单位或基建处提供二至三套的竣工资料归档,并将工程结算报使用单位或基建处,由使用单位或基建处初审后报审计处予以审计,逾期提交的将延迟工程款的支付和影响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第八条所有修缮工程其装饰、改造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节约、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凡新建或在五年内已装修过的房屋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装饰、改造。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修缮工程施工的,财务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保卫处不予发放出入证,并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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