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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35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5月1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本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结合本市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现就构建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
2、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完善管控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新阶段水务(海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
3、风险发现能力1 .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8)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V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21)477号)精神,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从工程施工、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作业环境等方面全方位辨识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应按照“横向到边、
4、纵向到底”的原则,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2 .定期辨识并动态更新。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合理确定工作周期,定期辨识危险源,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季节和施工工况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相关危险源开展重新辨识。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动态备案。涉及在建水利工程的,还应通过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填报危险源信息。3 .健全信息报告机制。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督促建
5、设单位上报重大危险源信息,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统计分析,按月汇总上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1.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适应的评价方法,聚焦劳动密集型场所、危大工程、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分别采用红、橙、黄色标示,并根据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2 .建立风险监管清单。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信息报送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
6、监管清单,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管措施,跟踪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安标考核,每季度定期开展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逐步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及时掌握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项目和单位的重点监管。(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1.强化监测监控。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采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做好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等,实现风险人工、自动监测“双保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4
7、.及时实施预警。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结合工程建设进展,落实风险告知制度,对基坑、围堰等超预警值时要及时予以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按照预案迅速进行处置,对超出管控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季节性施工、特殊天气、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等,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及时或定期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对于本市相关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予以落实。5 .提升监测预
8、警能力。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重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及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程现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逐步将监测预警信息技术融入安全质量监督系统,为实施风险隐患监管提供支撑。各单位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人员培训教育,按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防控能力1 .建立风险公告制度。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在
9、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2 .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综合运用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完善。3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
10、情况,按照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按规定做好闭合管理并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 .加强防范措施监管。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动态掌握在建工程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调整风险监管对策措施,采取差异化监督、重点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对于未有效管控
11、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在建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以及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要求等,开展本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6 .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水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1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严格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水务(海洋)建设工程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持续加强对水利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五)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化解能力1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工程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各级水务建设工程
13、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制定水务(海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不断完善。2 .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相关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查找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存在的不足,及时完善。3 .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水务(海洋)建设工程
14、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六)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提升管控履职能力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4
15、 .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责任。本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实行分级监管。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指导水务(海洋)建设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受市局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监在建水务(海洋)工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具体承担水务(海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区管委会指导本地区水务(海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的在建水务(海洋)工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监管人员风险管控业务培训,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
16、,按规定报告风险有关信息,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工作。5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与评优评先、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工作挂钩。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
17、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把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标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高度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水务(海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管辖范围内在建水务(海洋)工程和相关企业,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型,经常性开展风险管控知识和实操
18、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推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在建水务(海洋)工程将开展风险管控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建筑信息模型和数字学生工程建设,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健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提升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四)加强激励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推动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要将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