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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云南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纳入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遵循统一标准、省级统建、分级管理、资源共享、联合惩戒的原
2、则。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包括省级分库和州市分库(含县、市、区)。省级分库和州市分库(含县、市、区)的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社会各界应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个行业领军人物、自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应聘加入全省评审专家库。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进行推荐。第六条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对于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给予支持。第
3、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无纸化评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法律
4、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无相关专业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书面推荐,并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可选聘为评审专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申请人可随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一)申请人签署的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人签署的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
5、书需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且在有效期内);(六)专业工作经历;(七)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回避及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八)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评审专家专业类别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共三级目录。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附件3)的分类申报不超过3个三级目录的评审专业。专业类别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第十条申请人提供并上传申请材料后,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参加选聘前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达到省财政厅规定学时和成绩的方
6、可提交材料进入初审。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1年。第H一条省、州(市)、省直管县(市)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分库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等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自动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初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30日内进行补正。考试未通过的当年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应聘申请。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2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或受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聘用期满后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后若本人自愿再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
7、定执行。第十三条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交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分库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整。评审专业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1次。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需回避的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
8、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四)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六)未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或者未通过培训及考试的。第十六条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五)项情形予以解聘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属于本办法
9、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不得再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第十七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一)省级和州(市)财政部门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财政部门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三)采购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四)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三章评审专家权利
10、与义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参加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五)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准时参加项目评审,服从组织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二)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专业性的意见。(四
11、)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六)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管理权限账号和使用权限账号。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账号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省财政厅核发。第二H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
12、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二十二条抽取单位抽取的评审专家只能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能用于项目咨询、采购需求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等。第二十三条抽取评审专家按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提起和审核抽取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确定后,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起评审专家抽取需求。1.依法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组织能力的采购人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2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抽取单位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13、的,需要经采购人在线审核确认后,进入随机抽取环节。3 .中央驻滇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云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经省财政厅同意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在线核对。(二)抽取规则抽取单位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合理提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下统称评审组)组成条件,设置屏蔽规则。1.评审地点和区域。抽取单位应当录入详细的评审地点,包括州(市)、县(市、区)、街道及门牌号等,但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抽取评审地点所在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的,属于异地评审,抽取单位应当在专家抽取系统中选择“同意支付异地评审费用。一般一个县(市、区)视为一个区域单位
14、,省级分库以及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五区属于一个区域单位。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自行前往评审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报销评审专家的异地评审差旅费,但不得再提供交通工具、途中食宿等。4 .专业和人数。(1)抽取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抽取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应当充分征求采购人意见。除经济、法律类采购项目外,抽取经济、法律类专家人数不得多于技术类专家人数。同一采购计划下不同标段(包)的品目差异较大的,抽取单位应当按标段(包)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分别组成评审组,不得抽取专家跨专业评审。(2)评审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
15、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当授权代表参加评审组,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或者担任评审组长。(3)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100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4)非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100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5)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
16、专家。5 .屏蔽条件。抽取单位应当严格设置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等屏蔽条件。(1)应当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屏蔽条件除设置上述单位全称外,如有简称、别称等也应当设置。(2)应当屏蔽的专家包括: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论证,或者在采购活动前期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其他依法应当屏蔽的评审专家。(3)抽取单位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屏蔽条件。对依法需要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由专家抽取系统自动设为屏蔽条件外,其他屏
17、蔽条件应当由抽取单位在备注栏注明屏蔽原因。(三)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采用全省统一电话号码(0871-63631163)、在线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在评审开始前超过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于评审开始前24小时自动通过电子语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异地抽取可放宽到48小时;在评审开始前不足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即时自动通过电子语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在每天22:00至次日8:00间停止自动抽取操作。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即时以短信形式将具体评审信息通知评审专家。已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用户登录”模块,查
18、询评审时间、地点、签到编号等信息。(四)补充抽取1.在评审开始前1小时,若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顺延评审开始时间半小时进行抽取。顺延后仍未抽取到所需数量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应当在抽取系统中对评审开始时间进行修改后,再补充抽取评审专家。2 .如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可在相近专业中补抽专家。3 .评审专家因故提前请假,或抵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应当主动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进行退出评审操作;迟到1小时以上或未进行退出评审操作的,抽取单位可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并告知该专家缺席处理情况。因上述情形导致评审专家组
19、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抽取单位要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相关评审专家。(五)重新组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抽取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将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1 .不能在评审当天完成抽取工作或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2 .评审前已抽取的专家信息泄漏的;3 .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4 .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5 .其他需要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形。(六)名单解密专家抽取系统在评审开始时间点,向抽取单位解密已抽取的专家名单。抽取单位在专家名单解密后,除需确认评审时间
20、、地点,告知缺席处理、重新组建等情况以及组织评审以外,不得与已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接触。(七)签字确认抽取单位经办人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打印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抽取单位应当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并由代理机构经办人、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地点现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自行选定专家的情形和要求(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及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附件)报本级财政部门
21、备案。(二)分散采购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报本级财政部门部门备案。(三)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且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四)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o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果确定后,抽取单位应当将评审组成员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对自
22、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但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第五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六条抽取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成功后,应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各级财政部门可对抽取单位提出的抽取需求进行抽查,对于发现不合理确定抽取需求的抽取单位,将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抽取单位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核实采
23、购人代表身份,通过抽取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名单、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抽取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二)收集评审现场所有人员的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进行保管,评审活动结束前禁止任何人使用,拒不上交的,应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三)制止评审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四)根据评审组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五)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
24、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抽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二)向评审组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三)代替评审组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四)非法干预评审组成员独立评审;(五)非法透露评审组成员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六)非法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第三H-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抽取单位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各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如实记载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并逐项
25、进行打分评价。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评审工作承诺书、评审工作纪律和通过抽取系统打印的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重新组建评审组的记录资料等书面文件以及评审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六章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
26、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抽取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第三十四条评审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评审委员会的组长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负责汇总各成员意见并起草评审报告。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第三十五条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7、(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除突发情况外,如无法参加评审,应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小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工作;(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主动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抽取单位统一保管,不得向外界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三)充分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以客观、公正、审慎为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说明打分理由,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
28、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可以分工,其他成员需对分工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核对复查,形成自己的意见。有经济、法律专家参加技术为主的项目评审时,其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本专业范围的评审意见,供其他技术专家参考;经济、法律专家可在参考技术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形成自己关于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四)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抽取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六)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抽
29、取单位提出,并由抽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七)配合抽取单位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接受采购人或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配合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评审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三十七条评审组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相互影响,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非法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三十八
30、条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应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评价,如实记载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代理采购项目情况,并逐项进行打分评价。第七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申请人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相关内容选聘前培训和考试,对在库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第四十条省财政厅进行履职评价结果的综合分析,对聘期内受到多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较差评价的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抽取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
31、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抽取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属于予以解聘的情形,应在依法调查处理并上传相关材料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办理解聘手续。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云财采(2017)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
32、一步做好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7)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18)8号)不再执行。附件:L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2 .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3 .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4 .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5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表6 .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负面清单附件1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编号政治面貌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电
33、子邮箱技术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评审专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起始年月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时间(年)专家类别技术类经济类法律类专业工作经历(何年何月)本人手写签名20年月日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抽取单位推荐意见(盖章)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公章)20年月日附件2.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本人承诺:一、自愿申请成为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二、所填写、上传的申请材料以及需回避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三、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四、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
34、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愿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自律、认真地履行评审职责,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六、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则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七、履行法律
35、、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附件3.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专业编码专业名称说明一级二级三级A货物类AOlAOl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土地A02A0201信息化设备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机房辅助设备,信息化设备零部件A0202办公设备指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执法记录仪,电子白板,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打印机,输入输出设备,文印设备,销毁设备,会计机械,制图机械0203车辆A0204图书档案设备A0205机械设备A0206电气设备A020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0208通信设备0209广播、电视、电影设备A0210仪器仪表A023
36、2医疗设备A0234安全生产设备A0237政法、消防、检测设备A0245文艺设备0246体育设备设施A0299其他设备包括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设备,核工业设备,航空航天工业设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绕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设备,电工、电子生产设备,邮政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货币处理设备,殡葬设备及
37、用品,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海洋仪器设备,娱乐设备A03A03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A04A04图书和档案A05A0501家具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组合家具0502用具指厨卫用具A0503装具指纺织用料,皮革、毛皮等用料,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箱、包和类似制品A0504办公用品指纸制文具,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清洁用品,信息化学品A06A06特种动植物包括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AO7A0701建筑球材0702医药品0706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99其他物资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
38、,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炼焦产品、炼油产品,基础化学品及相关产品,像胶、塑料、玻璃和陶鎏制品,纸及纸质品A08A08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类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著作权类无形资产,资源资质类无形资产,商标权类无形资产,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经营类无形资产B工程类BOlBOl房屋施工B02B02构筑物施工B03B03施工工程准备B04B04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B05B05专业施工B06B06安装工程B07B07装修工程B08B08修缮工程B09B09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C服务类COlCOlOl社会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CO102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CO103工程学的研究和试
39、验开发CO104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CO105医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C02C02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服务,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培训服务,特殊教育服务,考试服务,教育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学生活动组织实施服务,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社区教育服务C03C03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就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屐务,人才.服务C04C04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医院服务,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服务,门诊服务,生育技术服务,专科疾病防控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检查服务,康复服务,预防接种服务,戒毒服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服务C05C05社会服务包括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治理服务,灾
40、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服务C0504安全服务指公共安全服务,食品药品安全服务,保安服务,特种保安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服务,社会治安协管服务C06C0601新闻服务C0602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C0603文化艺术服务C0604体育服务C0605娱乐服务C07C07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C08C08能源的生产和分配服务包括电力的生产和分配服务,热力生产和分配服务,燃气生产和分配,水的生产和分配C09C09农林牧渔服务包括农业服务,林业股务,畜牧业服务,渔业服务ClOClO采矿业和制造业服务CllCll工程管理服务包括工程勘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装修设计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C12C1
41、2水利管理服务包括防洪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服务C13C13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包括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市容管理服务,城镇公共卫生服务C1303园林绿化管理服务C14C14公园和游览景区服务C15C15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服务,城市交通服务,水上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交通运输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C16C1601软件开发服务C16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C1603数据处理服务C1604云计算服务C1605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C1606测试评估认证服务C1607运行维护服务C1608运营服务C1609信息技术咨询服务C
42、1610呼叫中心服务C17C17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包括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C18C18金融服务包括银行服务,信用担保服务,证券服务,保险服务C19C19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海洋股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C1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1902地震服务C1903气象服务C1904测绘服务C1906地质勘测服务C20C20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C21C21房地产服务包括房屋销售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土地管理服务C2104物业管理服务C22C2201会议服务C2202展览服务C2203住宿服务C2204餐饮服务C23C23商务服务包括科技服务,调查和民
43、意测险服务,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行业管理服务,邮政与速递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服务,翻泽服务,外事服务,信用服务,家政服务,殡葬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服务C2301法律服务C2302会计服务C2303审计服务C2304税务服务C2309印刷和出版服务C2311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C2312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5广告宣传服务C2317摄影服务C2320档案管理服务C2326采购代理服务C24C2401公共设施类合作服务C2402交通设施类合作服务C2403水利设施类合作服务C2404公园、景区及旅游类合作服务C2405生态环境保护类合作服务C2406农业、林业类合作服务C2407教育类合作服务C2408医疗卫生类合作服务C2409社会保障类合作服务C2410公共文化类合作服务C2411信息技术、信息传输类合作服务C2412城市、城镇发展类合作服务注:L本表中“专业名称”所对应的具体内容请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进行选择。2.根据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实际,专业分类将实时更新。注意保密!附件4.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项目(计划)名称计划编号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编号随机抽取需求编号评审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