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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财务处和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反映。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5月30日附件: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2、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广东省财政安排、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以约束性和指导性两种任务形式下达给各用款单位(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组织
3、保留省级审批权限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六条各用款单位承担下达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一)
4、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金额,再报分管省领导批准。(二)下放地级以上市部分,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海域面积、海岸线长度、海岛个数、在建/已建项目面积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海洋预报减灾工作任务、最新的海洋经济活动单位名录及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具体因素权重、标准、计算公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决定。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
5、报省财政厅。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各用款单位收到资金后,要积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单位。各用款单位要保障资金用于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重点工作。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广东省近海海底基础数据调查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1 .开展近海海域海岛地形地貌调查;2 .开展近海海底管线位置、分布和埋深等核查;3 .开展近海水文、生态、环境、海底沉积类型等要素调查;4 .开展近海基础数据分析、评估、研究与应用;5 .与近海基础调查相关的其他工作。(二)海洋综合管理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1 .实施海洋协管员制度
6、,对岸线进行定期巡查;2 .开展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严格保护岸线现状及变更情况调查,开展严格保护岸段及重点岸线标识的建设与维护;3 .开展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海岛标志碑建设维护;4 .开展无居民海岛现状勘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前期工作,以及海域海岛管理政策专题研究;5 .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及用海用岛、填海项目竣工验收评审;6 .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海岸线占补方案或修复方案审查、生态恢复岸线验收;7 .开展用海项目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动态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修复效果监测与评估,和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8 .健全完善海域海岛动态监管体系,
7、强化违法用海用岛疑点疑区核查、海洋观监测设施的动态监管,保障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系统运行;9 .开展海洋经济数据调查统计与核算分析,编制海洋经济、海洋军民融合等规划和开展相关专题研究;10 .开展海洋观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海洋预警报能力,加强海洋减灾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进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11 .开展全省海洋数据采集服务及应用能力提升;12 .开展养殖用海招拍挂工作;13 .开展海岸带调查、研究;14 .其他符合规定的涉海管理工作。(三)海砂开采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方面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2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3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4 .海域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
8、评估工作;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6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工作;7 .以上工作涉及的专家论证、评审等;8 .支撑海砂挂牌出让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
9、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在收到下达资金10日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和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清单、实施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20日内,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清单、实施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
10、得随意调整。第十八条项目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第十九条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地级以上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可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条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承接单位的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审批权限下放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省下达的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
11、主管部门按照“谁制定方案、谁补充”的原则,在地级以上市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录入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号和当年实际安排省级财政资金金额。因申请金额和实际安排金额不一致,需修改信息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本级财政部门修改完善。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毕后,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告知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承接单位再次按程序申请验收。第二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
12、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二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较差用款单位进行通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开。下达地市的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12023)34号文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以下情形的,追究省市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一)对专项
13、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地市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约谈。(二)市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其他违规情况,依照粤府(2023)34号文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市实际的具体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第二十七条2021年结转的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及2022年结转的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按本实施细则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自然资函(2021)581号)、广东省海洋资源管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自然资函(2022)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