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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2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21年12月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
2、、投放、收集、清扫、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公众监督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自治县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机制。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偿资金,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村保洁员待遇和考核奖励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3、向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二)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计划;(三)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六条自治县
4、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二)督促、指导、考评村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
5、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清扫、收集、运输的设备和工具;(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进行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在村域范围内通报批评;(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
6、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宣传工作,增强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第十条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负责庭院产权范围内、承包地(水面)、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第十一条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养殖畜禽的,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堆肥处置。第十二条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可衩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泌肥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二)
7、可燃烧垃圾,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卫生纸等可燃烧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作为生活燃料使用处理;(三)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四)建筑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由户收集,运至村委会指定地点;(五)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药品等有害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交村保洁员放至暂存房,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禁止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在山边、路边、田边和河道内外等处丢弃、倾倒、堆放、简易填埋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第
8、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考核奖补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评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先进典型,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监督、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地膜、废食用菌袋等废弃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举报。第十七条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处以100O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执法。第二H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