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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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改革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11号),规范我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提高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24日江西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改革服务产业

2、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11号),规范我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提高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设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工院校新增专业设置、调整专业设置(以下简称“专业设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推进专业链服务产业链,实现人才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第四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服务发展。专业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需求。(二)促进就业。专业设置

3、应与市场技能人才需求相匹配,与促进学生就业目标相适应,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三)科学规划。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及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情况,重点发展与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四)适度超前。专业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技能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可适度超前。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含年度增补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依据,专业名称原则上应与目录一致。第六条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调控专业布局

4、,优化专业结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领域技工院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技工院校根据专业设置原则、条件和程序设置专业。第七条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技工院校、行业(企业)、技工教育专家等组成的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规划指导、咨询论证服务。第八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二)符合技工院校专业发展特色和长远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5、和专业开设必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保证每位学生有实训工位;(五)具有与开设专业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六)有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规定数量的校企合作企业。第九条技工院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开展专业调研。技工院校应通过对行业企业的调研了解社会对本专业技能人才在数量、结构和岗位能力需求等方面信息;通过对其他技工院校的调研了解该专业开设经验;通过对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了解产业发展要求以及发展趋势与前景;通过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分析了解专业设置的职业起点;通过对适龄学生及家长的

6、调查了解专业报读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专业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进行专业设计。技工院校应根据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编制指南(试行)和一体化课程规范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等规定,明确设置专业名称与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和基本学制、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资格、课程体系、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与保障、教学评价等内容,形成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三)组织评审论证。在规定时间内,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学校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新增专业设置,提交江西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申报表和专业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

7、材料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抽取若干名专家对新增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新增专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第十条技工院校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就业市场需求、教学实际等情况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目录之外专业的增补建议。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技能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己开设专业的内涵及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技工院校专业培养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三条专业办学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一)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二)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三)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70%、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50%;(四)专业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第十四条技工院校停办已开设的专业,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连续三年未招生专业视为停办专业。停办专业再次招生应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设置。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按照已设置的专业名称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名称和学习年限。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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