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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主体探析论文一、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主体是人,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自为性的人。成为主体,是人的本性的内在要求,是人的价值的根本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成为主体的历史,人类的最终解放就是人类主体地位的全面确立。主体确立,社会才能发展。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主体经济,因此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首先确立人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著名社会市场经济的代表人物艾哈德认为,“根据我的宇宙观,根据我对经济政策的看法,人,才是一切事情的中心。(1)一切经济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也即如何摆
2、正人的地位问题。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人的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指令性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参与活动的人并不是作为其本人,而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来行事的。他们是在执行命令,奉命行事。而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个人是作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本人而行事的。如果有谁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而行事,那么,他是在自愿的,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这样做的。(2)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不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丧失了自主权,一切听从指挥;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自主权,自利自责自为。不言而喻,主体性的人比非主体性的人更
3、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正是市场经济优越于计划经济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二,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独立的自由意志。费尔巴哈指出:“究竟什么是人跟动物的本质区别呢?对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一般、最通俗的回答是:意识。”(3)意识是人的本能,人作为主体具有意志力,并且这种意志力能够转化为实践力,具有能动性,所以马克思称人是一种“能动的自然存在物”(4)。人的独立自由意志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根源,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一种经济形式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就在于它能否确立人作为主体所应有的独立自由意志。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只能由没有独立意志的、没有独立利益的人所组成”。(5)这种经济形式是不可能
4、促进社会发展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能促进社会发展,就是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主体经济最大限度地赋予人们以独立的自由意志。第三,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能从事有效益的生产。没有主体地位的奴隶,他们的生产是不会有什么效益的,这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大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6)“我相信,由自由人作成的作品,归根结底比由奴隶作成的作品低廉”。(7)第四,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进取冒险精神。艾哈德指出:“如果社会政策的目的对于一个人从一出生就给他全部安全,保护他绝对不冒任何人生的危
5、险,那就不可能希望他的才能、智力、企业雄心以及其他人类品德得到充分发展;这些品德对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以创业精神作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必不可少的。(8)一个主体性的人,是一个不愿苟且偷安而甘冒风险并敢于和善于应付生活中的一切风险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铸就经济奇迹,这正如供应学派的代表人物吉尔德所强调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秘密是,“它有把追求安全(体现在储蓄上)转变为愿意冒险(体现在企业精神上)的能力。”(9)相比之下,计划经济体制实施社会福利计划,统揽人们的“吃喝拉撒睡”,实质上是为人们购买了一份“保险单”,个人的社会安全受到国家的保护,结果个人也就愈来愈依赖于国家或集体
6、,这样必然导致经济的萎缩和瘫痪。第五,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是一个负责的人。艾哈德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基础的精神态度一一那就是,愿意为自己的命运负责,从事于真正的自由竞争的态度J(IO)如果谁都不会为他自己负责,都想方设法地逃避责任,发展下去,“我们势必滑向一种社会制度,那就是每个人把一只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那时,生活的原则将成为:我供养别人,别人供养我。”(三)人没有主体地位,也就没有了责任感,结果只能导致偷懒,养成“搭便车”的恶习,传统体制下的那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把这一弊端体现得淋漓尽致。只有有责任感的人,才配当主体,才配享有自由,弗里德曼指出,“只有对负责的个人而言,自由才
7、是可以维护的目标。我们不主张对疯子和儿童的自由。”(12)第六,培植和造就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之所在。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自由经济、竞争经济、权利经济,等等,而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竞争、权利等等才有意义。因此,培植造就具有主体地位的人,确立和维护人们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二、政府本位还是企业本位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由于个人为企业所包容并为企业所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在这里个人一并为企业),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
8、,即在市场主体中,政府本位还是企业本位?政府本位还是企业本位,体现着经济体制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政府本位意味着:政府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企业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企业少有或没有自主权,企业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政府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确实也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比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如果不是政府本位、没有政府主治,那么就不能那么迅捷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并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以及真正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如
9、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政府本位及政府主治对于使国家尽快摆脱贫穷落后促使经济迅速起飞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正如著名的发展经济学专家托达罗所指出:“不管你喜欢不喜欢,第三世界政府不可避免地应比比较发达国家的政府为他们国家的美好将来承担更主动的责任。”(13)“不管一个人对合适的政府作用的观念形态的预想是什么,过去20年发展中国家政府不断要求担负起对他们的经济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据说,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非洲,如果政府不诱导发展,那儿也许从来就不会发展。怎样部署这些有限的人力资源是关系到发展成功与失败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简言之,政府怎样构造、怎样管理发展已经十分重要,将来会变得更重要。”(14)著名
10、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也明确提出:“国家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软弱的政府不能维持自己境内的秩序。(15)但我们看到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时,还必须同时注意到并非一切政府都能如此,政府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首先要求提高政府质量,即政府应该赋有理性、具有效益、能够自律,没有这种高质量的政府就不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之所以能发动经济增长,它们的政府本位政府主治也是有特殊性的:第一,它们实行政府本位政府主治是因为国内企业不强大,国内市场不完善,一旦企业强大、市场完善了,就不再实行政府本位政府主治,政府自动让贤于企业和市场;第二,它们的政府是高
11、质量的政府,这表现在政府官员素质高,有理性,政府依法行政,高度自律、富有效益;第三,它们以政府为本位实行政府主治短期目的是以政府替代市场发动经济增长,但长远目的却是通过政府推行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来发育完善市场,最终以市场替代政府保持经济增长。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具体情况去推行政府本位和政府主治。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政府本位既不是因为企业不强大、市场不完善而恰恰是政府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计划排斥市场,使市场规律不起作用;我们的政府官员实事求是地说,有相当一部分是素质不高,理性不足,缺乏自律,效益不高,法治观念淡漠的,因此这种现状的政府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大可能的。在这种
12、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只能诉诸少数政府机关和少数领导人而不是求助作为社会动力的自由企业;它根据的只是以少数人智慧制定的计划而不是本着“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市场;它依靠的是政府的经济集权经济统制而不是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这种经济体制所具有的严重弊端,艾哈德早就指出:“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一切希望都交给一个组织,我相信他也决不会感到快活;我也不相信最后的真理永远在最强大的组织那一边。”(16)并明确指出:“只从集体的角度看问题和提出问题,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所盛行的一种坏风尚。”(17)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是行不通的。企业本位意味着: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企
13、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企业隶属于政府而是企业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企业分权,不是企业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企业,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当然,以企业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象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一样,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企业是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企业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排斥企业本位,政府就是越俎代疱。以企业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
14、制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以企业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才能最有力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践证明,只有以企业为本位,一切为了企业,一切依靠企业,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强大的企业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柯立芝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是企业。”(18)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企业,甚或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企业。三、企业本位与权利本位任何主体要想真正成为主体,就不能没有
15、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不会有真正的主体。正义的法律,以提升、确立、保护人的主体地位为其根本理念,或如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的命令。”(19)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赋予人们以权利来实现的,因此,人的主体性要求就是权利本位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要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就要正确处理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也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这里我们首先应树立对公权与私权的正确认识。公权与私权这对概念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人们从感性认识上往往喜好公权而厌恶私权,这导致了私权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在市场经
16、济体制下,我们必须为其正名并认识到,从本原上讲是私权派生公权、私权决定公权,公权服务私权,公权保障私权,即私权本位不是公权本位。只有真正服务、保障私权的公权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权,也才配称为公权。具体到政企关系来说,就是企业权利本位而不是政府权力本位,企业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政府与企业间进行权力(利)配置时以企业为本位,在既可以授予政府权力又可以授予企业权利的情况下,授予企业权利;在既可以授予政府权力又可以不授予政府权力的情况下,不授予政府权力;在既可以授予企业权利又可以不授予企业权利的情况下授予企业权利。企业权利派生决定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服务保障企业权利。只有企业权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经
17、济主体。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有种种途径,其中重要的如民法商法规定,民法关于权利主体尤其是法人制度规定,企业作为法人赋予主体的人格,享有自主的权利,具有自治的意思、承担独立的责任,民法对于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法关于商事主体尤其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对于确立企业主体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正如美国前哥仑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在1911年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也指出:“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但仅凭民法商法是否以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呢?由于在市
18、场中,主体情形具有以下复杂性:一是市场主体既有政府又有企业,而两者无论是性质、职能还是权利、地位都是不同和不等的。政府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它作为市场主体,主要是一种市场管理主体,它享有具有支配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力的本性使得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约不可避免地会走向滥用,必然会侵吞企业权利,使企业丧失主体地位而成为其附属物。这一点已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我国的改革一直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两权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企业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向前推进的。但现在人们已普遍认识到了,无论是理顺政企产权关系,改革企业经营方式,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必
19、须首先从改革政府地位、转变政府职能开始。这正如有人所指出的,中国企业自主权之所以难以落实,乃是因为企业“一怕银老虎(银行)、二怕铁老虎(铁路部门)、三怕电老虎(电力部门),但最怕的是亲王府(政府”也就是说,地位不适当的政府是阻碍企业自主权落实的最大障碍,是阻碍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最可怕的“拦路虎”。所以要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必须首先确立政府的地位,即政府在市场中处于何种地位才是适当的。政府在市场中处于什么地位直接影响到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如果政府的地位不适当,那么企业的地位也就不可能适当。这也就是说,要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不仅要依靠民法商法就企业本身规定企业享有什么权利,而且也更为重要的是
20、依靠其他法律规定政府享有什么权力。凡是法律未规定的也就是法律未授予的,就是依法禁止的,政府不得享有,这样就界定了政府权力并禁止其滥用,从而为企业权利的真正享有和行使就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如果没有这种外部环境,企业不能有力地制约、对抗政府的非法干预,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主体。一是就企业与企业这种同类主体来说,由于企业间在资本、技术、设备、人才、规模等方面存在着千差万别,因此在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经过激烈的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胜者为王,败者称臣;或者某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结成垄断性联盟,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存在,这些都说明,由于垄断的存在将有许多企业会丧失主体地位。由
21、于民法商法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就其本质而言是市场竞赛规则,它们能够确立强者的主体地位,但无法保护弱者的主体地位(保护弱者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是与民法商法的宗旨相背的),这也就是说,要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其他法律来反垄断,只有反垄断成功了,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企业的主体地位。一是就单个企业本身来说,由于企业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极大化,都有为实现该目的而任意行为的渴望,这样不可避免导致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主体盲动,经济秩序混乱,这表明,给企业以自由,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配享有自由,都能恰当地行使自由,如果不依法加以规范约束,企业难以成为一个自为的主体,而不是自为的主体实质上就不
22、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但由于民法商法使企业能够知晓自身的内部情况却难以了解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信息;它们使企业各自为政,决策分散,企业能够管好自己的事务却难以进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它们使企业能够追求自身利益却难以协调整个社会利益,因此单靠民法商法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以上论述说明,要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仅要依靠民法商法,还要依靠其他法律部门,其中经济法就是重要的一-种,这是由经济法的宗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之一是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和明确政府责任,它规定什么样的政府机关才能作为经济管理机关介入市场成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通过规制政府主体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的;经
23、济法的宗旨之二是反垄断,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它通过反对垄断来根除垄断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支配,这样一方面是使垄断企业成为自我约束的自觉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使其他企业成为自我发展的自立主体,从而全面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经济法的宗旨之三是克服盲目性,单个的企业谁也无法了解整个社会的信息,不能完全认知客观规律,它必然处于一种无知和盲目状态,为客观规律所左右,经济法就是通过计划向社会各企业提供整个社会的信息,使它们尽可能了解整个社会的信息,认知客观规律并利用客观规律,为它们决策提供参考,从而使企业成为自为的主体也即真正的市场主体。四、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对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认识,根源在
24、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要科学地确立经济法主体就必须正确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20)经济法调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目的在于克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反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垄断性,为了克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就在应当确立计划者,为了反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就在应当确立反垄断者,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主体主要就是计划者和反垄断者。把经济法主体确立为计划者和反垄断者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表明经济法主体不尽是政府机关,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法主体就是政府机关。即使是政
25、府机关也并不是一切政府机关都管理着国民经济,事实上,有的还是相当疏远的,如政府机关的某些部委厅局,因此在认识经济法主体时就是要正确地界定什么样的政府机关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nbs;第二,它表明不能简单地把民法商法的主体移植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自然它们分别要求不同的法律主体,经济法主体与民商法主体无论在法律人格、主体特征、法定权利、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两者应当理清而不应混同。第三,有利于正确地把经济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和民法商法主体区别开来。我认为,一切法律主体从根本上说都只能是单个的公民所构成的组织,这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公民和组织到底
26、是哪个法律部门的主体,取决于他们实施了什么行为、参与了怎样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正象一个人一样,每个人的角色都是多重的,在家里可能是丈夫或父亲,在单位可能是处长或局长,在市场中可能是买主或卖主,很难说公民或组织就只能是某个或几个法律部门的主体。比如一个成年公民,如果他杀人,那么他就成为了刑法主体;如果他结婚,那么他就成为了民法主体;如果他开公司,那么他就成为了商法主体;如果他是公务员,那么他就成为了行政法主体;如果他从事国民经济计划行为和反垄断行为,那么他就成为了经济法主体。第四,明确经济法主体就是计划者和反垄断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抑制政府的广泛干预。由于不明确什么样的政府机关和
27、政府官员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从而笼统地认为似乎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都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大量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作为管理者存在,这是导致政府广泛干预的根本原因之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就是要把政府以一种总体的身份、所有的组成机关、笼统地权力从事经济管理活动转变为政府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关、明确的权限从事经济管理活动。把经济法主体确立为计划者和反垄断者,意味着其他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不应再作为经济法主体,这就大大地减少了管理者的存在,从而才能真正改变过去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管的现象,使企业摆脱政府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五、计划者如同人都有大脑一样,国家的国民
28、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都有大脑,这个大脑就是统筹、规划、协调、指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者。计划者之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像大脑之于人一样至关重要。计划者如何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要促进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造就和健全优良的计划者。经济法主体制度就是要界定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的计划者应具有的条件。(I)从根本上说,每一个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人,都是一个计划者。但在现实生活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者主要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由吸纳各方有代表性的个人所的机关,如法国的计划总局,日本的综合计划局,匈牙利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我国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等等。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计划者主要是
29、计划机关。(2)计划机关是一-种民主性机关。计划是一项庞杂的社会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订计划需要非常全面的知识和信息。另一方面,计划的制订实质上也是利益的调整,因此,“计划要有效果,就必须不断地协调竞争利益和决定它们之间的优先顺序。”(21)这些都说明,计划是大众共同的事业,计划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民主。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缪尔达尔之所以把发展中国家的计划称为“民主计划”,就是因为“寻求大众的参与是民主计划的中心原则”,(22)它旨在表明,第一意义是,“民主计划要求人民的参与和主动精神,不是在遥远的将来,而是尽可能早地在为自治和合作而创造新制度的过程中,从
30、根本上说,计划问题就是如何诱导人民在补救所有使国家处于不发达的不太令人满意的条件过程中参与和合作。第二个意义是,整个计划和发展过程应该发生在民主政治结构之中。”(23)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认为,“人民的热情既是计划的润滑油又是经济发展的燃料种几乎能使一切事情成为可能的动力。(24)不仅计划的制订需要发扬民主,而且计划的实施也需要发扬民主,“如果发展计划不能被其它部门心悦诚服地接受,即使它很合理,也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保证计划的可接受性的最好办法是让那些将要实施计划的人们选派代表参与计划的制订。(25)计划的民主性决定了计划机关是一种民主性机关,计划机关具有民主性,计划机关的民主性
31、应表现在:计划机关人员的组成除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央银行以外,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尽可能吸纳一切可以吸纳的人;计划机关的工作方式应以民主为原则,自由发言,平等协商,批评与反批评,这里应当听到不同的声音,反对一言堂,长官意志,谁说出了真理谁就说了算,少数应服从多数,多数应尊重少数;计划机关制订计划应自下而上,克服官僚主义,尽量反应公众的希望,“倘若计划忽视或违背了公众的希望,它是否成功就前途未卜了。”(26)(3)计划机关是一种统一性机关。计划机关的民主性并不意味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政出多门,国家四分五裂、经济一盘散沙。林德布洛姆曾把这称作“爱好指导的社会”,
32、在这种社会,“需要的协调一致被认为不仅是找不到的,而且是根本不存在的”,追求其爱好的人们,不能充分知道如何去识别正确的制度或政策而相互倾轧(27)。计划的民主性只是手段,它的目的在于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一个在民主基础上集中起来的统一计划,只有统一计划才能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计划的统一性要求计划机关是一种统一性机关,这样才能避免扯皮推诿、争权夺利、互相掣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许多国家尽管有许多分散的计划者,但还要设立中央计划机关的根本原因。如法国的计划总局,日本的综合计划局,匈牙利和我国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等等。中央计划机关具有权威性。(4)计划机关是一种程序性机关。把计划的民主
33、性集中到计划的统一性,必须依靠程序,没有程序作保障,必然导致要么混乱,要么专制,程序性是计划的民主性和统一性的共同基础。计划是一项十分庞杂的系统工程,计划的制订是分阶段、有步骤进行的,如协商、规划、决策、咨询、审议等,计划作为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计划的制订必须极其严肃谨慎,计划的制订必须具有相当严格的程序,这正如A?O克鲁格所指出的:“任何一项影响资源配置的政策、公共部门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以及对私营经济活动的管理办法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实行,即在政策内容及其手段清晰的前提下,存在一套论证政府可行性的详细程序与准则。(28)可以说,计划的程序是计划的生命,计划必须高度重视程
34、序,只有严格、健全的程序才能保证计划制订的科学性。计划的程序性决定了计划机关是一种程序性机关,凡是没有建立严格健全程序的机关就不配作计划机关。(5)计划机关是一种智囊性机关。计划制订的实质是企图以理智去指导社会,它强调知识、智能、思想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林德布洛姆指出,在一个“理智指导的社会”中,“有知识的杰出人物,能够以有关社会组织、政府、政策和参与政治等方面的正确理论和实践,去教育人民”,由于这样,就比在“爱好指导的社会”更好地阻抑倾轧,鼓励合作。(29)大海航行靠舵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能人”和“精英”。新加坡、台湾、韩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奇迹,与它们信奉“能人主义”和“精英主义”的
35、专家治国有关。因此,计划机关要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成为一种智囊团。这就要求组成计划机关的人员具有很高的素质,包括精湛的专业水平,广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的管理能力,灵巧的协调能力,崇高的人格魅力。刘易斯认为,“计划机构领导者的才能不仅必须包括计划技术的经验、管理一个复杂过程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与许多地位、性格、情趣迥然不同的人融洽相处的能力。”(30)计划机关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必须通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入计划机关,使计划机关成为卓越的文官系统。(6)计划机关是一种职能机关。顾名思义,计划机关就是专司计划职能的机关,这些职能包括:阐明计划的性质
36、和意义,提出计划建议,确立计划目标,进行统计与计算,作好计划准备,听取咨询意见,协调各种计划方案,编制计划草案,向权力机关汇报计划情况,提请权力机关审议批准计划,负责修改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等等。计划机关必须为切实完成上述计划职能而不懈努力。明确计划机关的计划职能,一是要求计划机关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不得玩忽职守,不务正业;一是要求依法保障计划机关的计划权力,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侵犯或僭越。(7)计划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前已论及,计划机关必须具有民主性,计划机关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尽可能吸纳一切可能吸纳的人。在计划机关中,有政治领导人、计划人员、技术人员,他们并不也不应全部来
37、自行政机关,他们应来自五湖四海,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刘易斯指出,“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这个命题也解释了计划委员会的结构,它要求公众参与计划设计的每一个阶段。”(31)计划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相反,它是从公众将从事许多发展所必须的活动为前提条件的。“(32)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许多国家计划都必须由国民议会(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六、反垄断者反垄断者是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忠实卫士。反垄断法的实施,垄断的根除,弱者的扶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反垄断者。反垄断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构成要素,要促进市场经济公平自
38、由竞争地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反垄断者。(1)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每个人都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从而垄断几乎会遭到每个人的反对,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反垄断者。但垄断是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因此要真正反垄断主要不是靠个人,而是靠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专门机关,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垄断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总局、垄断和合并委员会,法国的竞争委员会,等等。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反垄断者主要是反垄断机关。(2)反垄断机关是一个专业机关。垄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垄断法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法律,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机关是一个由各种
39、专家所组成的专业性很强的机关。这一点,许多国家有关反垄断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联邦贸易会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竞争处和经济处,竞争处由法学家组成,经济处由经济学家组成;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德国的垄断委员会是一个专家鉴定机构,”它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专门的国民经济学的,企业经济学的,社会政治学的,技术的或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及经验”;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19条规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委员四人组成,“委员长和委员从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并有关于法律或经济的学识经验的人中,予以任命”;法国的竞争委员会由十六名委员组成。其中七名委员必须从行政法院、
40、审计部署或法官中选任,四名委员必须是在经济、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问题方面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其余五名委员必须从事过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或自由职业。综观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机关,专家执法的特点格外醒目O(3)反垄断机关是一个专门机关。反垄断机关是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化身,为了保障反垄断机关能够切实执行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必须依法规定反垄断机关是专门机关,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割断它与社会上其他人与事的利害关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一条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不得从事其他实业、休假或其他职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4条规定“垄断委员会成员既不得就职于政府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或州立法
41、机构,亦不得是联邦、州或其他公法人的公职人员他们也不得作为经济协会或雇主组织或职工组织的代表人,也不得与常设机构或商业事务方面有什么关系。在被当选为垄断委员会成员的前一年,他们也不得担任过同类职务”;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37条规定:”委员长、委员和以命令规定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职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一、充任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的议员,或积极地从事政治运动;二、除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许可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三、经营商业以及从事其他以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4)反垄断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确实,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是行政机关,如日本的公正
42、交易委员会就是一个行政委员会,它为内阁总理大臣所管辖;英国的公平交易总局也是一个行政机关,但总体来说,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至少不是纯粹的行政机关。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虽然在行政上隶属于司法部,但它不是纯粹的行政机关,它负责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因此它又是一个检察机关,是一个准司法机关。而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则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关,它的工作直接受国会的领导和监督。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有权独立地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它具有准司法机关的性质,德国的垄断委员会的活动是独立的,它只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约束。即使是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尽管它是一个行政委员会,但法律规定它的委员长和
43、委员必须在取得两议院的同意后任命,而且公正交易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英国的公平贸易总局尽管是一个行政机关,但公平贸易总局及其局长的业务活动不受政府指标的约束。指出反垄断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对于我国进行反垄断法制建设尤其有意义。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很多人把我国反垄断机关界定为行政机关,而且在实践中,也将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已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将要颁布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我认为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不妥的,因为在我国尽管转变了政府的经济职能,减少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但种种事实表明,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那种政府主治的现象并没完全改变,而且也确实难以改变,因为在任何社会环境里在任何经济形式下
44、政府都必然处于社会经济的核心地位,因此政府干预以及由政府干预所导致的行政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垄断主要就是行政垄断,这种行政垄断比任何其他形式的垄断都更能阻碍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这也就说明,反垄断首先要反行政垄断。如果说反私人垄断行政机关堪当此任的话,那么,反行政垄断就不能靠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其他机关了,因为自己反对自己是不易和不力的,自身对自身进行制约就等于没有制约,反行政垄断必须依靠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非行政机关,反行政垄断本质上也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在经济法制方面的一个具体而重要的表现。因此,在我国不应该把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这种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机关而有必要建立一个专
45、门的反垄断机关,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反行政垄断,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政府机关借反垄断之名而行政府干预之实。注释:(1)(8)(10)(三)(16)(17)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7),第U3页、第178179页、第178页,第180页,第138页。(2)(5)弗里德曼文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均见第19页。(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6页。(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6)(7)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54页、第74页。(9)吉尔德:财富与贫困,上海译文出版社,1
46、985年版,第160页。(12)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4页。(13)(14)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页、第514页。(15)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0页、第516页。(18)参见萨缪尔逊: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90),第139页。(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第46页。(20)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基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1期。(21)(22)(23)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第120页、第128页。(24)刘易斯:经济计划原理,商务印书馆(1965),第117页。(25)(26)(30)(31)(32)刘易斯:发展计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51,256,255,255页。(27)参见博恩斯坦:东西方的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1987),第38页。(28)A-O克鲁格: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失效”,参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3期,第39页。(29)参见博恩施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1987),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