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能源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光伏电站能源合作协议.docx(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合作合同甲方(业主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投资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建设运营屋顶光伏电站项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合作模式与期限1 .合作模式1.1. 甲方有目标场地所在物业的合法所有权。有意寻找合作方对目标场地进行开发并分享开发收益。1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光伏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拥有光伏电站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能力,有意寻找目标场地开发建设装机容量为MW(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进行运营并取得收益。1.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在
2、目标场地内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行的光伏电站,并按照“免收租金换取电费优惠”的模式(即甲方享受乙方给予的电费优惠且不再向乙方收取目标场地租金),开展目标场地使用与供用电合作。2 .合作期限2.1. 目标场地租赁期限(以下简称“租赁期”)2.1.1. 目标场地租赁期为:自光伏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组年(如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延长的,本协议租赁期应相应延长至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2.1.2. 租赁期届满运营期仍未届满的,应自动续期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且相关租赁条件不变。22光伏电站建设期限(以下简称“建设期”)1.1.1. 光伏电站建设期为:自实际开工之日起侬天。1.1.2. 本条
3、所称实际开工日,是指:乙方施工人员与设备正式入驻目标场地之日。光伏电站须在前款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即以全部装机容量通过乙方的移交生产验收并进入投产阶段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2.3. 光伏电站运营期限(以下简称“运营期”)2.3.1. 光伏电站运营期为:自光伏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空年。2.3.2. 本条所称全部投产之日,是指:项目并网、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及装表发电之日。2.4. 项目合作期限(以下简称“合作期”)2.4.1. 合作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2.42合作期届满前,如双方有续约合作之意向,应提前个月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洽谈,并就光伏电站的使用与供电事宜重新签署合作协
4、议,重新确定合作条件。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2.4.3.合作期届满前,如双方不再有续约合作之意向,则乙方有权以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光伏电站:(1)乙方将电站运营管理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电站技术资料、资产清单等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可继续提供技术和运维管理服务。(2)乙方在电站运营期届满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电站后恢复场地原始使用功能并将目标场地交还给甲方。第二部分目标场地租赁3 .目标场地信息3.1. 目标场地基本信息如下:产权证号:_坐落:_建筑面积:_目标场地本协议以下简称“屋顶4 .租金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光伏电站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另外收取租金。5 .屋顶产权证明5.
5、1. 甲方承诺:5.1.1. 在合作期内,甲方为屋顶的合法所有权人,单独拥有屋顶的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并有权免费租赁给乙方使用,以确保本协议合作事宜的实现。5.1.2. 顶不存在任何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5.1.3. 屋顶上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5.1.4. 甲方确保乙方对屋顶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52甲方应就本条承诺事项向乙方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屋顶所依附厂房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如附件一所示,包括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
6、证等);(2)屋顶及所依附厂房的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应建筑物设计图纸、承载证明文件、竣工图、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3)屋顶及所依附厂房的电路图、电气系统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4)其他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资料。甲方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内容真实、准确。设计、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将文件、图纸、资料完整归还给甲方,但复印件可由乙方存档。6 .屋顶交付与使用6.1. 交付手续6.1.1. 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乙方需求的时间节点将屋顶及时交付乙方使用。屋顶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交接单上签字,6.1.2. 甲方向乙方交付建筑屋
7、顶时,双方即时签订屋顶使用物交接清单(标明详细地址、栋号、房屋层数、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屋顶使用情况、屋顶质量情况、交接时间、校验人员等),以示交付完毕。6.2. 使用要求621.乙方拥有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甲方屋顶和设备占用场地的权利。6.2.1. 乙方使用屋顶区域,以光伏系统占用面积(即光伏设备实际安装投影面积)为准。6.2.2. 甲方同意乙方为使用屋顶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赁或使用主体等第三方(如有)共同使用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6.2.3. 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屋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6.3. 甲方配合6.3.1. 在合作期内,
8、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及其人员不得:(1)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能进入屋顶乙方电站项目范围内作业;(2)将屋顶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3)对屋顶进行改造、拆除;(4)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屋顶或乙方电站项目安全的活动。632.合作期内,甲方应保证持续拥有屋顶的所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屋顶不得设定任何抵押权。如因第三方主张房屋或屋顶权利、或房屋屋顶单独或与附随房屋共同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如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屋顶正常使用且甲方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第三部分光伏电站建设7 .前期勘验7.1. 乙方施工前屋顶已有漏水的区域,甲方应在乙方进场
9、前自行承担防水维修工作。7.2. 在光伏电站施工建设之前,双方应共同聘请第三方勘察单位对屋顶防水、安全情况进行勘察,同时甲、乙双方应对屋顶屋面现状拍照取证留存。73若勘察单位勘察后发现屋顶存在明显破损或漏水情况、水池或其他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甲方应在电站建设施工前自费完成修补工作。双方也可以在&个工作日内协商以其他方式解决。7.4. 若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完成修补工作,双方也未在&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则光伏电站在建设、运营期间因屋顶发生破损、漏水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 .施工建设8.4.1. 乙方负责建设,甲方对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项目建成后电站及乙方投
10、资建设的配套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8.4.2. 项目建设施工前,因乙方原因导致屋顶需要加固改造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1.2. 甲方应为电站建设提供施工条件、安全须知、施工区域、配合设备维修监管、施工图纸及方案的确认、提供并网接入点等电站建设所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道路临时占用、现场进入、通讯、排水通道红线位置及项目试运行或者正常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9 .竣工验收9.1.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自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文件之日起超过10天,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文件的,视为甲方同意及认可竣工验收通过。甲乙双方对国家有关部门(含电网公司
11、)的最终验收意见应予以认可。10 .业主方配合10.1. 甲方应全面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审批/备案并协调建筑物使用方配合乙方项目申报、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102电站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为乙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因电站发电所获得的碳排放指标、绿证、碳权、CCER等相关权益,由乙方享有。IL电站产权分界1.1. .电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具体包括: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入点前的乙方投资安装的所有电站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如附件四所示)。1.2. .并网
12、接入点为电站产权分界点(如附件二所示,以最终设计图为准),电源侧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荷侧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甲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1.3. .因一方原因导致对方设备、设施故障、损坏或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拆解、移除、操作或改动对方设备。如遇紧急情况(危及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要设备损坏的)或基于本协议其他约定而必须操作或变动时,可先操作并立即通知对方。第四部分光伏电站运营12 .电站运营12.1. 乙方负责电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证照的办理及与供电部门的接入协调事项。1
13、2.2. 乙方负责电站的安全及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的运营维护方案经甲方事先确认后方可实施,同时甲方应在接到维护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怠于确认的,视为同意乙方的运营维护方案。若甲方对方案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完善,在电站的运营维护过程中,双方应当为彼此提供协助与配合。13 ,屋顶维护13.1. 光伏电站运营期内,若甲方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应配合确认漏水原因,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漏水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处理,同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扩大化的损失。13.2. 若非乙方原因(如屋顶自身质量和达到设计寿命,或屋顶排水沟
14、、采光带、屋脊、天窗和风机设备口老化等原因)导致屋顶漏水或破损的,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乙方维修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及发电量损失由甲方承担。13.3. 如果甲方需要对屋面检修、维修或保养:13.3.1. 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屋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13.3.2. 如因甲方维护和保养需要乙方临时性移动部分组件,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屋面修理完成后,甲方配合乙方及时恢复电站正常工作。13.3.3. 如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设备设施损害及发电量损失,设备设施甲方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发电量损失依照本协议约定予以赔偿。14 .电站设施维护14.1.
15、 在合作期内,甲方保证乙方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安全,不受人为破坏。14.1.1. 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顺利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在甲方未完全尽到其保护义务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14.1.2.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内,甲方应对乙方电站和设备设施尽安全照管义务,在此期间因偷盗、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4.2. 甲方如计划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光伏电站设备、设施、场地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需对场地进行翻修、改造的,实施方案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实
16、施。乙方为配合甲方所发生的光伏电站改造和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部分用电模式与电费结算15 .用电模式15.1. 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用电模式,甲方应优先使用电站所发的电能,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电价与甲方结算;电站所发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由乙方自行与供电公司结算,收益归乙方所有。15.2. 甲方在电站运营期内优先使用电站所发电能,仅在光伏电站系统无法正常供电或供电不足的情况下,甲方才可以使用其他来源的电力,且甲方承诺使用光伏电能应不低于电站实际年发电量的(以下简称“自发自用用电比例。15.3. 乙方电力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电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力的正常供
17、应。因供电设备故障紧急抢修需临时停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16 .电能计量17 .L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1.1.1. .为准确计量乙方电站发电量、甲方所用乙方电量、乙方上网电量,甲乙双方同意对甲方原有关口计量表进行双向计量改造,并由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入网前端甲乙双方认可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电力公司提供)。1.1.2. .乙方保证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已通过国家计量检测部门的检验认证,并根据国家电网规定对其进行校验并提供校验证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3. .该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乙双方计算用电量与电费的唯一依据。1.2. .节能量计算公式1.2.1.
18、.节能量计算公式是:项目节能电量二甲方所用乙方电量二项目(电站)发电量乙方上网电量。1.2.2. .公式中的“甲方所用乙方电量”,是指乙方通过电站并网开关输送给甲方的电能,计量值为乙方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正向值(峰、平、谷)减去乙方上网电量。1.2.3. .公式中的“乙方上网电量”,是指甲方所用乙方电站电量富余部分上网电量,计量值为甲方关口计量点的计量反向值(峰、平、谷)。1.3.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与维护1631.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定期检测、维修等均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见证,甲方提供协助和配合。1.3.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隙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
19、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甲、乙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1.3.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甲、乙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光伏发电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1.4. .电能计量的异常处理:1.4.1. .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1.4.2. .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
20、光伏逆变器发电量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17 .电费结算17.1. 电费结算公式17.1.1. 电费结算公式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电费(以下简称“应付乙方电费)=甲方所用乙方电量X电费结算单价X优惠折扣。17.1.2. 公式中的“电费结算单价”,采取以下第2种“电费账单折扣模式”方式进行确认:第1种“固定电价模式”:双方同意电费结算单价固定为元/kWh,优惠折扣为零。双方一致确认,运营期内该电费结算单价不因当地电价政策变化或者售电公司、电网公司电费涨跌等商业因素作调整。第2种“电费账单折扣模式”:双方同意电费结算单价为甲方每月电费账单(或结算清单)分时电价,优惠折扣为甲方所用乙方
21、电量分时段计算,应付电费按照甲方分时段用电量乘以电费账单(或结算清单)上的分时电价再乘以优惠折扣,并按月据实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运营期内优惠折扣不变,甲方每月电费账单(或结算清单)电价调整时,电费结算单价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分时电价不得超过签署合同当月甲方电费账单(详见附件五)的UQ%电价范围,即甲乙双方电费结算单价的最高限价为附件五电价的120%,最低限价为附件五电价的20%,若甲方电费账单(或结算清单)电价涨跌超过上述电价范围,则双方电费结算单价按照限价执行。第3种“代理购电折扣模式”:双方同意电费结算单价为当地当月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大工业用电I-IOKV),优惠折
22、扣为。甲方所用乙方电量分时段计算,应付电费按照甲方分时段用电量乘以当地当月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再乘以优惠折扣,并按月据实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运营期内优惠折扣不变,当地当月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调整时,电费结算单价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分时电价不得超过签署合同当月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详见附件五)的120%电价范围,即甲乙双方电费结算单价的最高限价为附件五电价的120%,最低限价为附件五电价的二120%,若当月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涨跌超过上述电价范围,则双方电费结算单价按照限价执行。17.2. 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17.2.1. 乙方应根
23、据本协议的电费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电费。17.2.2. 双方以电网公司提供的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录的分时段电量为依据,据以计算甲方每月所用乙方电量。17.2.3. 电费起算日:电站发电首日为电费起算日。17.2.4. 甲方应全力配合地方供电局、银行等机构完成电费代扣代缴业务。17.2.5. 乙方应在次月7日前(如月初为法定节假日,则时间顺延为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周)向甲方出具电费付款通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于次月万H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上月应支付电费。17.2.6. 为避免因人为工作疏忽导致结算逾期,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电费
24、。17.3. 电费调整当甲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实际用电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自发自用用电比例时,结算电价进行阶梯调整:若自发自用用电比例低于_%,综合电费结算单价上浮_%或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于次月调整为_%;若自发自用用电比例低于_%,综合电费结算单价上浮_%或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于次月调整为_%。若甲方实际用电量增加,电站自发自用用电比例上升,则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于次月恢复至原幅度。17.4. 甲方向乙方支付电费时,应将电费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7.5. 发票
25、17.5.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_17.5.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第六部分重大变更18 .项目更改1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为了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书面修改通知后3_日内提出异议或给予确认,逾期视为同意修改。182在
26、本项目运营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本项目或与本项目相关的现有设备、设施、场地,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18.3. 如因甲方原因确需对目标场地进行维修改造导致本项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需重新拆装的,甲方承担电站拆装费用并支付一定发电量损失。如因甲、乙双方原因需对目标场地进行改造的,双方应对改造费用等事宜予以协商解决。18.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18.4.1. 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甲方设备或者屋顶进行检修改造等需要关停乙方光伏电站的,甲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18.4.2. 甲方需要关停光伏电站设备超过&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损失电量
27、的补偿金,补偿金=上月发电量/30HX超过天数X合同约定电价。若关停电站未涉及全部容量,则补偿金按照受影响部分与全装机容量占比进行调整。因甲方原因导致电站关停超过出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18.5. 如发生需要拆除电站的情形,甲方提前至少W个月通知乙方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乙方损失。19 .产权变更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受让人知晓并接受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不会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19.2. 在合作期内,如甲方转让、赠予、互易屋顶或及其建筑物等导致屋顶所有权
28、或他项权变动的,甲方应至少提前改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协调受让方及其他权利主体同意受让或承继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所有承诺和义务,以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9.3. 本协议有效期间,如甲方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破产重整、解散、清算或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应提前出日书面通知乙方,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继受方以及基础建筑物的使用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20 .拆迁与补偿20.1. 征收与补偿:若政府部门需要对目标场地进行拆迁或征收,导致项目需要拆除的,拆迁或
29、征收补偿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光伏发电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乙方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谈判沟通。20.2. 政府所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拆迁或征收补贴、赔偿(光伏电站项目所属设备、设施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奖励)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20.3. 如政府仅同意将上述归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给甲方,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电站按照协商金额进行回购,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4. 如甲方拆迁、改造后厂房或其他替代屋顶资源适合安装乙方光伏电站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第七部分其他约定21 .风险负担21.1. 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
30、目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负责。21.2. 如乙方先行赔偿,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22 .电站处分与收益22.1.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22.2. 项目建成发电后,双方须在一个月内现场确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双方盖章确认留存。如本合同期内项目资产有增减的,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2.3.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乙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灭失。22.4. 在不损害甲方节能效
31、益分享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乙方的任何关联公司,该等转让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22.5. 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应根据需要为乙方出具书面产权证明。乙方应确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因上述转让、出售行为而受损害。22.6. 合同有效期内,在保证甲方权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项目的资产设备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未来收益权通过抵押、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融资方对本项目所做的尽职调查、向融资方出具融资所要求的各项文件以及与融资方签订融资
32、相关的协议,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及相关费用。23 .项目负责人23.1. 双方确定如下项目负责人:(1)甲方负责人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方式:_(2)乙方负责人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方式:_23.2. 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代表所属方接收/交付资料、物料;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3.3.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24 .保密24.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
33、需履行。24.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25 .陈述与保证25.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25.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
34、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25.1.2.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25.2. 甲方承诺:25.2.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25.3. 乙方承诺:25.3.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26 .协议变更与解除26.1.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协议约定按时履行各自义务的,则项目运营期届满后自动终止。26.2. 因项目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期长,在合作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且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可在解除事由发生之
35、日起1年内行使。263若甲方单方面提前收回屋顶使用权或者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1.1.1. .甲方按未履行的运营期剩余年限的预期发电收益以及电站拆除费用赔付乙方,乙方自行拆除电站;1.1.2. .甲方负责协调提供乙方其他屋顶,给予乙方半年时间进行电站拆除和重新安装工作,并赔偿场地更换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电站新建和改造投入的成本、自拆除之日起至电站再次投入运营之日止的乙方电站预期发电收益、全部拆装费用等;1.1.3. .甲方按电站建成后资产原值减去折旧额的电站剩余资产价值的/%标准赔付乙方,并收购该光伏
36、电站,乙方不再拆除;其中,电站的资产原值按照乙方财务报表竣工时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预期发电收益按解除合同时乙方获取的近三年平均年度发电收益(即乙方获取的近三年全年电费收入的平均值,电费收入包括甲方自发自用的电费收入和销售给电网公司的余电收入)与未履行的运营期剩余年限乘积计算。(例如:近三年平均电费收入为40万元,未履行的运营期剩余年限为10年,则预期发电收益=40万元XlO年=400万元。)1.4.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均充分考虑到电价政策调整或者其他商业风险,双方的电费结算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不得因电价涨跌、时段调整而拒绝履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增加对方成本(如要求支付租金),否
37、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1.5. .若乙方因国家政策导致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或乙方经营收入严重下降的,乙方有权选择为电站增加储能设备等方式维持原有收益,甲方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27 .违约责任27.1. 双方违约责任27.1.1. 如因甲方或乙方未及时检修线路或未尽各自设备的维护、保养的义务所造成电路故障或事故,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害赔偿责任。27.2. 甲方违约责任27.2.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屋顶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电站建设期、运营期、租赁期等均相应顺延。如项目已满足乙方建设条件,但甲方迟延交付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
38、议。27.2.2. 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电费的:27.2.2.1. 除应付电费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所欠电费款项5%。(千分之五)的金额乘以逾期天数。27.2.2.2. 方累计超过过天仍未支付应付款项,乙方也有权中止供电,暂时全额上网直至甲方支付全部款项。27.2.2.3. 若甲方累计超过泡天仍未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将用电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或将所发电量全部销售给第三方,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27.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屋顶所属建筑被第三方强行侵占或被法院、行政机关查封、执行、实现抵押权,或者因自身经营状况原因导致出现企业
39、停产、歇业、并购重组、控制人变更等其他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屋顶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2724.若甲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自发自用用电比例低于50%时,乙方有权选择将用电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或将所发电量全部销售给第三方,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或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7.2.5. 如果有第三方就乙方对房屋屋顶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因上述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发生损失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7.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
40、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28 .其他约定28.2. 不可抗力28.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8.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
41、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28.2. 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9
42、.合同联系方式2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2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2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2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9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30 .争
43、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1 .附则3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31.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房屋信息附件二: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三:电费付款通知(格式)附件四:电站及其附属设施清单附件五: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附件六:反商业贿赂条款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31.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曰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