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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2)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提升我区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涕水国家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验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
2、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的涕水路径,切实提升村级组织自我“造血”功能,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全区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XX万元,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XX万元以上,村集体经营性收入XX万元的村占比达70%以上,村集体经营性收入XX万以上的村总数不少于4个。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依托土地发展特色资源经济。加强对集体山林、水面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和经营条件,加强招商引资,规范合同签订,增加资源发包收入。高标准农田整治新增耕地依法归村集体所有,村庄整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村集体依法享有其增值收益。依据镇村
3、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村集体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规资分局,各镇街)(四)整合资产打造优质物业经济。积极盘活村集体原有的各类闲置房产,区部门、国资平台等在村闲置的国有房屋,以及镇(街)一些地理位置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委托或让渡给村集体经营,支持低效物业资产更新改造。支持统筹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金,购买优质商业配套设施、标准厂房等物业或受让土地等经营性资产。鼓励“抱团发展”采取镇村联合、村村联合、村企联合、村社共建等方法联合经营,统筹配置辖区内集体资产、土地、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等各类资源
4、要素,集中力量“办大事”。村集体所有的物业,允许在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风貌管控的前提下,运用厂房加层、整治提升改造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加强物业资产招商引资,提升物业资产出租率,探索“村集体购置物业资产+产业园区整体运营”模式,实现村级物业“保底租金+约定分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规资分局、财政局、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各镇街)(五)融合发展培强产业链经济。按照“一村一策”要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优质稻米、草莓等特色“3+2”产业链,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品牌。统筹利用乡村空间、特色产业、地域文化等特色资源,发展休
5、闲观光、农创文旅、农耕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牵头利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产地直销、网络直销等新型流通业态。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开发打造乡村民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供销总社、商务局,各镇街)(六)适应需求拓展多元服务经济。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服务类实体,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劳务输出、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建筑施工、家政服务、社区物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增加经营性收入。支持将位于村域范围的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按规定程序由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
6、收购等方式,联合参与老旧工业区、老旧社区更新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流转土地的,可依法依规收取适量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鼓励各镇街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供村集体存放存量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各镇街)三、探索新型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七)探索村集体领办实体机制。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全区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以镇街为组织单位,加快编制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定位、空间布局、产业重点和近期实施计划。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生产类、服务类、资源类等各类农民合作社,推广“农村集体经
7、济组织+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基础好、实力强、有管理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与实力强、技术优、专业精的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责任单位:涕水规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供销总社、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八)深化村企合作共建机制。巩固前期村企合作成果,持续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产、资源、生态和文化等要素,与企业共同开展规模种养、产销合作、农产品加工、农旅融合、综合开发等多类型的村企合作。引导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完善利
8、益联结机制,形成“土地流转+优先雇用”“股份合作+保底分红”“订单种植+保底收购”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九)健全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持续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完善全区资产资源数据库。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到集体资产范畴统一管理。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账务镇街代理,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因生产经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咨询费、委托费等业务费用,可按实际在预算中列支,具体支出标准和审批流程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9、并报市备案。(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将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鼓励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改革试点,保障农民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加快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配套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探索开展镇级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实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档升级工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应进必进”机制,引导基层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资和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涕水支行,各镇街)(十一)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数字化管理。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
10、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管理机制。持续推行以村务卡为主的非现金结算制度,村务卡支付信息实时推送至“阳光惠民”监管系统,并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运用“集体XX”手机APP、财务公开栏等手段,及时公开集体经济运营管理情况。完善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功能,与省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实现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五、完善政策保障和激励机制(十二)建立组织推进机制。健全完善“区级组织领导、镇街负责实施、村(社)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各镇街要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作为新
11、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条件成熟时成立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切实履行集体资产监管职责,配齐配强区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规资分局、审计局,各镇街)(十三)强化政策支持。强化政策供给,创新土地支持政策,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落实留用地政策,加快建立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持续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支持村级申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组织实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不断扩大特
12、色产业项目比重。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相关审批费用按政策给予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把村集体经济发展目标更多地转移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和增收上来。加强资金支持力度,适时建立区级村集体经济发展周转基金,支持银行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依法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农险保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展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授信试点
13、,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推出主要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公司的“XX兴村贷”等专属产品,帮助解决发展村集体经济过程中,一部分村集体资金缺口或融资担保问题,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责任单位:源水规资分局、区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和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涕水支行,各镇街)(十四)建立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继续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科技人才、退休人员、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能人和在外乡贤担任职业经理人或充实经营团队。持续推进XX市“耕耘者”振兴、“头雁种苗”培育行动计划,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引领型人才。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书记,依据有关选拔规定,优先选任镇(街)级领导班子。建立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对集体收入增长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对年度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连续2年位列所在镇(街)后10%的村(社区)书记,给予约谈提醒或者批评教育。(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