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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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指具有*国籍,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事宜的归口管理。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档案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及本科生出国(境)请假审批或备案。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及学分认定以及出国(境)学习(一个月以上

2、)的审核。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各类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出国(境)审核或审批、学分认定及校内住宿管理。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出国(境)学生学费收缴及其他费用的审核。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出国(境)学生退宿及返校住宿的管理及手续办理。第九条保卫部、组织部、团委分别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户籍、团员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学部/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部/学院学生各类出国(境)申请,做好学生行前教育以及学生的境外管理、返校后报到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及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学生申请各类长、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须填写*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部/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审核或审批,由学生

3、国际交流部汇总并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学生报名参加学生国际交流部项目,一旦被学生国际交流部录取,不得无故退出。在确认参加一周后退出的同学,其在学期间参加学校级国际交流项目的申报资格将受到影响。项目中途退出的同学,需向学生国际交流部家长同意退出的书面签署文件,以及学部/学院签字盖章同意退出的说明文件。学生需承担截至退出时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学生回国前须向本学部/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部汇报返校日期及行程,并在返校后及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提交汇报材料。第四章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第十四条本科生在国(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执行。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国(境)外所学

4、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科生出国(境)学习的学籍管理,按照*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的学籍管理,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向我校缴纳学费。本科生按照*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执行。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在国(境)外完成学业取得成绩单后,应向学生国际交流部复印件。第二十条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学生,按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院(研究生)相关规定处理。学生逾期不归,一切责任自负。第五章住宿与医疗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国(境),可申请退宿。退宿须向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回国后申请住宿,应持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学院出具的返校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按照*学生退宿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手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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