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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严格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一)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
2、,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用地、用海用岛手续。1.在办理用地预审、用海用岛前期工作等相关手续时,在有关材料中应重点说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按规定需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的,应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充分论述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理由,说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并提出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程技术措施。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使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审批,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用地、用海用岛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文件,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相关审
3、核审批手续。2 .在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或海洋局应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初步意见,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进行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用地、用海用岛报批的必备材料。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审核意见。3 .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应在上报材料中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4、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意见和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或审批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材料时同步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三)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作为开展建设活动和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四)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
5、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二、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五)明确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六)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用地、用海手续。1.开展联合规划选址选线。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规划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牵头负责联合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联合规划选址选线,按照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规划选址选线提出
6、合理性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使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审批,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文件,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要加强多方案比选,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 .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工作,对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以及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论证,并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中明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涉
7、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自治区海洋局按以上要求组织开展用海等前期工作。3 .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作为用地、用海报批的必备材料,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核用地、用海报批材料时同步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重大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七)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自治区海
8、洋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三、强化临时用地用林监管(八)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临时用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四、妥善处理已批用地问题(九)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空间位置、建设强度、建设规模进行开发建
9、设的,不再出具认定意见或论证意见,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十)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实施监管,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科学处置以及生态修复。五、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十一)压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切实抓好抓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各项工作。(十二)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由自然资源、生态
10、环境、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在完善有关审批手续时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落实从重处罚的意见或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2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3 .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情形4 .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文件下载:附件l-4.docx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一、管护巡护巡查、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包括修筑管
11、护巡护的管理用房和巡护道、森林步道、执法站、科研观测站、海洋观测站、气象监测站、地震监测站、环境监测站、测绘导航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军事国防设施、防疫站,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新建、改建、维修、维护)住房、学校、文化活动中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必须的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
12、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择伐、果实采摘、更新改造,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按规定开展的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五、符合相关规划、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消防,标识标志牌、景区道路(含索道、栈桥及其他透水构
13、筑物等)、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输送管线,供水、供热管线,海底管线,航道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讯基站、广电发射台、雷达等点状附属设施;农业灌溉设施;已有河湖水库、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
14、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辂、铜、银、锂、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
15、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情形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3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4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6 .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