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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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科规字(2023)2号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本政策

2、),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中医药相关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单位应主要从事中医诊疗、现代中药、中医类医疗器械等中医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申请扶持的单位应先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认定(申报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的企业除外),认定工作实行随时申报,定期集中审核。第二章推动人才高地建设第四条中医药高端人才指带领团队在本区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研究开发院内制剂、中成药、

3、医疗器械、中医诊疗设备等产品的国医大师、名老中医、交叉学科领军人才等。中医药高端人才带领的团队分为A、B、C、D、E五类,项目类别与资助标准如下:(一)引进A类团队(中医药领域国医大师等)的,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的项目资助。(一)引进B类团队(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中医药领域长江学者等)的,给予总额最高100O万元的项目资助。(三)引进C类团队(全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省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等)的,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四)引进D类团队(中医药领域珠江学者、国家级中医药类别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省级老中

4、医药专家、地市级名中医等)的,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五)引进E类团队(中医药交叉学科领军人才)的,给予总额最高IoOO万元的项目资助。第五条每年通过专家评审遴选不超过5个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原则上每个类别遴选1个团队。第六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申报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医药领域国医大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二)申报人须为团队带头人,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对企业估值3亿元以下的,申报人须占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30%以上;2 .对企业估值3亿元及以上的,申报人须占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0%以上;3 .对企业估值5亿元及

5、以上的,申报人须占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15%以上;4 .申报人为企业最大自然人股东,且申报人与不超过4名核心团队成员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o(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四)申报人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申报人须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五)申报人为外籍人员的,须取得国内合法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报人为台湾居民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申报人为港澳居民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六)申报A类团队的,申报人须为中医药领域国医大

6、师等层次人才;申报B类团队的,申报人须为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中医药领域长江学者等层次人才;申报C类团队的,申报人须为全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省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等层次人才;申报D类团队的,申报人须为中医药领域珠江学者、国家级中医药类别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地市级名中医等层次人次;申报E类团队的,申报人须为中医学与信息科学、化学、光学、生物学、物理学等医工融合交叉学科领军人才,具有业内专业领先技术,拥有突出的创新成果。第七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

7、条条件的企业。与中医药领域研究机构合作的申报人也须成立企业,同项目合作单位即研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如企业从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间为准,企业须完成统计关系迁入)。(三)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四)企业在本区拥有与研发生产相匹配的场地和全职员工。(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或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自有资金筹措有保障。(六)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或所申报的项目均未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

8、人才计划团队或本区领军人才项目立项资助。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如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前,不得申报该项目。(七)企业须承诺在项目最终结题验收时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自项目立项之日(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至最终结题验收完成以下目标之1 .累计实现营业收入目标:(1) A类团队累计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2) B、E类团队累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3) C类团队累计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4) D类团队累计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2 .注册证书目标:获得1类中药创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或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的

9、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八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申报和评审程序:(一)申报受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人根据要求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二)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视为有效申请。(三)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抽选7名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按照项目研究领域分类进行评审。(四)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情况,拟定入选人才团队名单,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中医药高端人才团

10、队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入选名单。第九条项目资助按3:3:4比例分3期拨付。入选人才团队企业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总指标、项目中期考核指标等内容,该部分内容须与项目申请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合同书签订后拨付第一期30%项目资助。项目中期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期30%项目资助,项目整体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第三期剩余40%项目资助。第十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期一般为5年(管理期开始时间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8年,项目的管理和终止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

11、穗埔科规字(2021)4号)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第五章项目终止执行,如遇该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第三章搭建高端学术交流平台第十一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开展传承创新交流活动,形成聚集效应,在全国打造“黄埔岐黄汇中医药传承交流平台。鼓励开展国医大师、全国名老中医学术传承交流、工作室传承收徒等传承活动。第十二条对承办国际国内、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传承创新论坛、专业研讨会、培训班、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国家级中医药高端会议或论坛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第十三条申请本补助的活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活动举办地点必须在本区,部分活动超

12、出本区(但不超出广州市,且主体活动须在本区)的,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二)一个活动有两家及以上单位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合并计算活动收入,分别计算支出费用。(三)单次活动支出费用须在5万元以上。对申请单位支出的活动费用,需经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补助额度不超过活动收入与支出费用的差额,活动收入包括且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上级(其他)部门补助等;对于活动收入高于支出费用的,不予补助。申请单位需承诺活动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活动收入。第十四条实际举办费用应是由申请单位支出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费、网络设备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演讲嘉宾交通和食宿费

13、、参会嘉宾会餐费等,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会议相关费用。第十五条活动补助应由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提出申请,且仅限一家作为申请单位,同一个活动不得重复申请。对承办方的资格确认,由主办方出具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将相关活动方案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第四章打造“黄埔杏林”创新谷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中医药领域的医工结合实验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建设经费的30%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最高资助100O万元。其中,相关术语说明如下:(一)医工结合实验平台围绕医学临床需求,推进中医医学与工程技术结合,为中医药领域的药物、医疗器械、中医智能装备等方面提供研创服务,协助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为实

14、际产品,并促进科研成果的临床应用转化,切实解决临床问题。(一)概念验证中心以促进中医药领域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为目标,通过提供项目挖掘、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对接、技术服务、商业咨询、资金支持等形式,将初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技术原型或可初步彰显其商业价值的技术雏形,推动具有市场潜力的基础研究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三)中试基地针对中医药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鼓励中试基地发挥中试设施、中试设备、中试场地的作用,为有中试需求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提供样品试制、工艺改进等中试服务,提升中试熟化能力。第十七条鼓励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

15、发机构等主体,根据我区产业需求,建设医工结合实验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上述项目的相关审核和认定工作,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每个类别遴选认定1个;有项目通过认定后,该类别将不再开展审核和认定工作。建设的医工结合实验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应在启动建设前立项,并及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启动建设且尚未建设完成的项目,应及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上述项目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认定。对通过验收认定评审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补助;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完成建设的或未通过验收认定评审的,不予补

16、助。第十八条对中医药领域的特别重大的国家级实验室,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最高补助5000万元。其中,中医药领域的特别重大的国家级实验室是指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前款规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在通过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的验收后,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给予补助,未通过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验收的,不予补助。第十九条实际投入建设经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实际投入建设经费须达到IOoO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不低于60%;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承

17、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资助。(二)实际投入建设经费范围包括建设公共平台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后的费用,按上述条款给予资助。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设立独立的项目专账,列明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明细和金额及相应凭证,对于项目专账中不清晰、不合理的费用不予计算。建设的项目应有相应的工作规划,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及运营。第二十一条本扶持项目与广

18、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细则(修订)(穗埔科规字(2022)1号)的“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扶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第二十二条布局高水平研究型中医院,支持区域医疗信息互联互通,系统构建新型中医、中药一体化产业体系;打造“黄埔杏林创新谷,开展中医药技术装备研发、中试验证、小试和企业孵化,支持中医药成果产业化和技术交易,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服务链深度融合。第五章支持建设互联网医院第二十三条支持建设中医药互联网医院,对实缴注册资本100O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

19、限3年,每家中医药互联网医院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二十四条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中医药互联网医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为中医医院互联网医院。(一)实缴注册资本达到IOoo万元以上。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资本公积及其他方式出资。(三)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研发和诊疗。第二十五条中医药互联网医院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且申请单位与场地出租方无利益关联。租用场地补贴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第二十六条补贴期限相关规定:(一)对于在本政策有效期内

20、首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中医药互联网医院,补贴期限从首次符合条件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计算,连续补贴36个月。(二)对于在本政策实施前(即2022年4月22日前)已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且在本政策实施后仍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互联网医院,补贴期限从本政策生效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计算,连续补贴36个月。(三)原则上每年对上一自然年度实际支出的租金予以补贴。第六章鼓励中医药成果产业化第二十七条支持中医药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生产基地引进、孵化项目,对己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所承担的项目,经认定为优质项目且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的,按概念验证、中试生产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

21、0万。前款规定的优质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3个项目。第二十八条项目的实际投入费用相关规定如下:(一)实际投入费用范围包括工艺开发及改进、样品制备、样品检测、药理毒理实验、临床试验等服务费用。(一)项目的实际投入费用按照合同结算金额的60%进行折算,即资助金额=合同结算金额X60%X50%;结算是指已向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生产基地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第二十九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为本区企业或机构,且由该企业将该优质项目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其中,承担项目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不得申报。(二)若项目涉及共同合作单位的,须由

22、在该项目所占实际权益比例最高的单位申请该补助,且需获得其他所有权益人同意;对于无法明确申请单位在项目中所占实际权益比例的,不予补助。资助金额以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助金额乘以申报单位所占权益比例进行计算,即“资助金额=合同结算金额X60%X50%X申报单位所占权益比例。(三)申报单位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项目由申报单位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第三十条申请本扶持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为中药新药、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医智能装备等。(一)申报项目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如下:1 .优质项目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成功完成相应阶段试验且不存在未完

23、成项目而提前终止的情形后,申请单位可提出项目认定申请。2 .项目完成须由承担项目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基地出具相关说明材料,且应提交项目进入下一阶段的说明材料。(三)每个项目在概念验证、中试生产阶段分别资助1次。(四)申报项目的前三位负责人应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和硕士学位,或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和博士学位。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第七章给予技术交易补贴第三十一条鼓励中医药成果技术交易,对中医药领域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

24、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第三十二条申请技术合同补助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是作为技术合同卖方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单位;(二)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三)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四)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25、和技术咨询这四类合同,且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总额。第三十三条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一)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补助;(三)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第三十四条获得的技术合同补助金额应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比例不低于不%。第八章推进生物医药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第三十五条成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申报审批服务专班,为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的中医药创新成果注册申报提供专业咨询和材料预审服务等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包

26、括但不限于办理临床试验申请、产品上市注册申请、生产许可申请、产品备案等业务。第三十六条申请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属于中药创新药申报项目;(二)申请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四)属于中医类医疗器械特色优势产品,如中医治疗和康复设备等可以进入家庭使用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高端装备如特种陪护机器人、智能化护理设备、智能康复设备等产品;(五)属于由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区中医药产业重点项目。第九章建设中医药智能装备创新高地第三十七条支持中医医疗器械产品创新研发。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以拓宽临床服

27、务范围、满足临床需要为目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利用中医大数据,促进中医医疗器械与互联网、移动终端融合发展,研发可移动、可穿戴、智能化的“互联网+中医医疗器械与辅助系统。第三十八条支持中医医疗器械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以提高中医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质量与科技含量为目标,利用现代多学科技术成果,加强对临床应用广泛、市场需求较大的中医医疗器械进行产品优化与升级迭代,推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中医医疗器械向精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第三十九条助力推进产业链融合发展。加强对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的重视及支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各类科研力量与各类社会资

28、本参与中医医疗器械研发,推进中医医疗器械产业链发展,促进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推进“产业、科技、金融跨界融合,“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优化组合,使中医医疗器械领域呈现“融合式、多主体、一体化发展态势。第十章鼓励基金投资第四十条鼓励引入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资本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中医药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加大对中医药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四十一条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医药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第四十二条申请股权投资扶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

29、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二)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已签订投资协议;(三)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并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商事变更登记;(四)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发生前无关联关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和资金兑现,所需资金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20)380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本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

30、账户,因补贴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或机构的生产经营等方面(明确补贴给个人的除外),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实施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四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

31、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本实施细则各条款的申请材料以“黄埔兑现通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第四十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申请本政策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

32、定已知悉,获得本政策补贴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或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或个人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补贴资金的发放。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1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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