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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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7日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推动建筑业发展壮大,促进建筑业产业升级,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双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

2、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一、引进市外建筑业领军企业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对新注册在我市且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企业500万元扶持;对新注册在我市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二、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0万元扶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

3、给予企业100万元扶持。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晋升仅给予一次扶持资金。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迁入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晋升资质扶持资金。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迁出惠州市的企业,该企业须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牵头制定有关工作指南,会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三、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3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50万元。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获

4、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10万元。对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同时,每年评选一批建筑业优质企业。四、支持人才培育,发挥人才引领作用(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培育人才。落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人才专业技术等级和技能等级晋升补贴实施细则,对首次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助1万元,对首次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助5000元;对首次晋升高级技师的企业人才补助5000元,对首次晋升技师的企业人才补助3000元。(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发放实施细

5、则,一是落实安家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享受2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按6万、7万、7万发放;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后,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二是落实落户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1万元落户补贴;对属于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5周岁以下持有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

6、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最高5000元落户补贴。其中,“双一流”院校(以毕业当年的“双一流”院校名单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等专业人才按每人5000元发放,其他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每人3000元发放。五、相关要求(一)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惠纳统的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扶持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各县(区)可在执行本扶持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三)建筑业企业在提出扶持及奖励资金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该扶持及奖励资金。1 .在市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及工资分

7、账管理等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2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四)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及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及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市、县(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及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惠州市其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及奖励。(六)支付主体:以上各扶持

8、事项的扶持及奖励资金按申请企业的所在注册地进行支付:注册地在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大亚湾的企业,按市财政40%、区财政60%的比例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注册地在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由县级财政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七)申请及支付流程: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制定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后,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查。4 .经市税务局核查无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

9、局形成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扶持及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5 .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支付扶持及奖励资金。6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的扶持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7 .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扶持及奖励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支付主体的相应比例将扶持及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企业取得扶持及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本措施自2023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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