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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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6日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5 .1响应级别6 .2响应

2、行动7 .3应急处置8 .4信息发布9 .5响应终止10 善后工作10.1 后处置10.2 结评估11 应急保障11.1 员保障11.2 资保障11.3 费保障11.4 信与交通保障12 监督管理13 1宣传与教育14 2应急演练15 3奖励与责任8 .附则9 .1名词解释1.2 预案管理与更新1.3 预案实施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L总则1.4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5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7 工作原则1.7.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

4、处理。1.7.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1.7.3 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1.7.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5、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

6、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星沙海关、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为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2.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突发公

7、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4 2.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5 2.3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

8、事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市委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市委台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接待考察、争取援助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

9、构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

10、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级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负责疫区水路的交通管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

11、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市文旅广电局协助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受灾地区需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12、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负责牵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物流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疫情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长沙警备区负责协调驻长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

13、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武警长沙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星沙海关负责做好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协同做好铁路站场及相关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

14、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器传播。协同做好机场、航空器等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2.6 专家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7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综合协调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

15、民政府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现场处置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市)

16、人民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3.1 监测建立健全市、县、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海关、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卫生健康、

17、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3.2 预警各级卫生健康、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3.3 信息报告与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

18、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及时

19、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I,J,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4.应急响应4. 1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腺鼠疫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10例以下。(2)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0、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 1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11级):(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3)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地级市的

21、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4)1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5)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9)地级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本市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

22、2个以上的区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23、例以上死亡病例。(三)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

24、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响应行动4.2.1应急响应原则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经评估后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

25、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提高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4.2.2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26、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2.3较大(11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较大(In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In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

27、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市、区县(市)有关牵头责任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有关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

28、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4.2.4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重大(H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启动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4.3应急处置4.3.1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4.3.2处置措施市、区县(市)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

29、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4.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

30、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5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5 .善后工作1 .1善后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5 .2总结评估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

31、、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6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6.2 物资保障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

32、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6.3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4 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7 .监督管理7.1 宣传与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

33、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2 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7.3 奖励与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8 .附贝8.1 1名词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8.2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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