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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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0)3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2)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县各级各部门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项目,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

2、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财政性资金进行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不包含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第三条根据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一些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所有信息化项目建设费用的支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签署意见后送县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并支付。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县“数字

3、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县“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审(含前置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经费监管、绩效评价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概算批复,以及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指导协调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

4、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一系列资产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归口管理单位、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报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第八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机构的建设项目由主

5、管部门审核申报;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所需建设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且需同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县“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九条技术审查。纳入年度计划的非涉密项目,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评审,主要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设备选型等进行技术评审;涉密项目,报县委办公室按涉密程序组织技术评审。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县

6、“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第十条立项审查。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论证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查。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实施方案报审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从简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和立项审查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十一条预算评审。通过技术评审、立项审

7、批后,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其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十二条项目采购。根据项目预算评审报告,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纳入XX省电子卖场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经济信息、房产房屋、城市部件、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列入全市统筹信息化项目,我县不再另行建设。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

8、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第十四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管部门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原则上,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变更后的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金额。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

9、案,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XX省地方标准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43/T1889-2020)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数据共享实施情况、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培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分析报告、安全制度文档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采购的设备技术指标应与技术评审意见或变更意见保持一致或优于。政府投资

10、信息化项目须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属涉密项目的,需经县国家保密局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暂缓其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第十八条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其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结算评审。第七章运行维护第十九条运维管理。项目验收完成后,根据项目部署情况确定运维管理机制。以部门管理和使

11、用为主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可靠运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程监管。第二十条数据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产生的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不进行系统对接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

12、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管理县本级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工作。县直各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需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组织安全测评服务招标采购。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整改意见,统一组织整改招标采购、实施,以降低财政投入成本。第二十二条绩效分析与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和建设绩效目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对未达到建设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实。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其他基建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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