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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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征求对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长关于征求对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23013附件2-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收储类).xls*23013附件2-2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加工类).xls23013附件2-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销售类).xls23013附件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docx23013附件4-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收储类).xls23013附件4-2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加工类).xls较23013附件4-3安徽省粮食企业

2、信用等级自评表(销售类).xls附件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粮食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高粮食行政监管效能,推动依法管粮与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粮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范围: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内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一)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共10项)1.粮食收购信息备案、定期报告情况评价。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执行特定情形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检蛰评价。10.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蛰后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其他检查评价。(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对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单项信用评价指标

4、分值是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本细则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粮食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相应扣减的分值。第五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守法诚信优秀”、B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C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85(含)分-100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60(含)分-84分;C级:评价分值60分以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本评价年度实行一票否决,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

5、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五)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由粮食企业申报,县、市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公示、审定、发证。(一)申报。粮食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填写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和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样式见附件3、4X粮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不设粮食和储备

6、部门的,直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申报。对不主动申报的粮食企业依据配合监管评价指标扣分。(二)初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初步评定等级。设区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受理申报的,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步评定等级。(三)公示。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本机关政务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定。设区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受理申报的,在本机关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

7、示粮食企业初评等级提出异议,并由初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四)审定。设区的市应成立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储备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初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应召开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粮食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进行调蛰核实,在征求初评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最终评定。(五)发证。审定完毕后,设区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将结果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官网和相关媒体公布评价结果,委托设区市粮食和储备部门颁发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

8、的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第八条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粮食企业,检查次数规定如下:(一)对信用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二)对信用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对信用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应参考粮食企业最近5年该单项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情况。定期

9、检查、随机检查的频率和开展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通过“智慧皖粮”管理平台,实现信用等级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第十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应急网点以及其它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归集至社会征信管理机构,接受粮食企业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查询,扩大信用等级评价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第十二条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

10、门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粮食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第十三条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细则对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所有粮食企业进行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第十四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每次检查后,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对评定后粮食企业如有重大违规行为或一票否决情形的,所在地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逐级报上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换发等级证书。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要将辖区内粮食企业上年度末的信用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实施监管的依据,并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相关行业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第十五条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为粮食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粮食行业守法诚信水平。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皖粮检201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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