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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一、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二、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三、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平行的救济渠道行政复议与信访救济之比较摘要: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实施救济的手段,在化解社会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共同之处。但行政信访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带有明显法治颜色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占据了关系的主流,其中二者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果以及复议与信访之间如何进行有效连接转换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
2、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恳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是现阶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也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1 .依法设定。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法设定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是一种事后的行政救济措施。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打算的法律制度。信访制度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设定的。信访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3、的行政救济制度。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 .目标相同。行政复议与信访同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虽然这两种制度性质有所区分,运行程序有所不同,但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见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恳求或反映状况,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准时合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信访主要是通过处理信访事项,妥当解决人民群众的投诉恳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信访是并行不悖的处理社会冲突问题的不同途径,都
4、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 .相辅相成。行政复议与信访由于同属于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操作空间是不冲突的。这两种救济制度在详细执行时不存在谁先谁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问题。由于他们共同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这两种制度是互补的,是相辅相成的。二、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同作为行政救济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与主体、受理时限、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由法律严格规定;而对于信访就相对规定的比较宽泛,法定性不是特别严格。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1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申请
5、人必需是详细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兔议审理的对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而信访人的范围则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恳求、反映状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信访针对职务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供应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
6、或企事业单位中由我国任命的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信访反映问题所指的对象不仅是职务行为,还可以是个人行为,信访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访机构既可以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也可以在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2 .受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详细行政行为及其所侵害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打算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全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受案范
7、围特别宽泛,信访人不仅对行政行为可以提出投诉恳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状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选定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3 .受理时限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对法定时限内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时限未做详细规定,没有明确的时效。信访人对近期和远期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出信访。4 .办理程序不同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打算、履行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打算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对详细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就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再向上一级行政兔议机关申请行政匏议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而办理信访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信访条例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期限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对信访案件期限的规定就显得约束力不强。对信访窠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处理、复查、复核。对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一级处理就可能解决问题,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三级处
9、理后,也不肯定解决问题,信访人还需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见权益。5 .处理结果不同。行政复议的结论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打算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必需履行行政复议打算。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打算作出后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连续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处理。而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恳求复查、复核,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仍旧可以连续处理。信访复核为终极结论,即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6 .接续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行政
10、复议打算作出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连续主见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实行原级行政复议而作出的打算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而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条例没有规定接续的救济途径。因此,致使信访人简单到行政兔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平行的救济渠道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与信访虽然同属于行政救济制度,但法律、法规规定均有各自的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并行不悖的处理社会冲突的不同途径,他们之间既不能交叉,又不能相互包含,也不能相互代替,是依法设定的
11、平行救济渠道。因此,需要留意以下几点:1 .对信访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匏议申请的,行政免议机关不应受理。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详细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详细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直接性、单向性等特点。详细行政行为的种类,由法律、法规严格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详细行政行为,必需是在法定范围内。信访处理的事项范围比较宽泛,法律、法规对信访事项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从信访工作看,信访虽然也具有特定性、直接性的特点,但其不具有单向性。即信访答复的行为或者处理结果是依法申请的行为,故不具有详细行政行为的属性。因此,对
12、信访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2 .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信访救济渠道,就应走完整个信访程序。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对某一级信访答复不服的,只能连续向下一级信访程序提出申请,直至走完处理、复查、复核整个程序。在走完信访终结程序之前,不得跳出信访程序,再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主见其权益,信访条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换个角度考虑,由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因此,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信访程序,等待处理、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结果作出后,往往丢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即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信访结果不服再申请行政复议几乎是不行能的。3 .信访人对更
13、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从今款规定可以看出,整个信访程序是独立的、封闭的、不与外部系统交叉的。信访人一旦选择了信访救济途径,假如在第一、二级程序未解决问题,就必需要经过最终一级复核程序,而复核程序若仍未解决问题,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都不能再受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从现行法律、法规看,行政狂议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范畴。因此,信访人对信访更核意见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而且信访条例没有规定信访人不服终极信访结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从这点上看,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应受理信访人不服信访复核的投诉恳求。参考资料:章志远.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救济的比较讨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22年.王咏梅.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制度J.档案,2022(1).杨明.“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11月24日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