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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富川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规(202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广西富川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十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2月17日广西富川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西富川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森林公园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
2、、经营、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憩、观光以及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森林公园地处富川瑶族自治县西南部柳家乡境内,公园四至界线:北面新寨屯“后龙山沟谷向西延伸,与最高点大湾顶沿山脊向东的山脊线交汇,构成公园的北部界线;东面以西岭山的脚下的农地为界线;南面以淮南河及淮南河水库西面第一道可视面坡为界;西面以大湾顶为起点,沿大湾村1林班18小班西部第二条山脊、大湾村1林班59小班、下湾村1林班1小班、大湾村2林班24小班从东往西第四条山脊,止于园内的水泥路。地理坐标为东经l1112f28”-Illo14,10,北纬24。44,17”-244612。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678.41公顷
3、,其中公园核心景观区111.82公顷,森林生态保育区81.84公顷,一般游览区336.42公顷,管理服务区148.33公顷。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为主,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森林公园核心区内,不得兴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设施。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以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进行保护,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生态价值和综合功能。第七条严格控制,禁止在森林公园内的从事破坏森林资源的任何商业经营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
4、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须按审批权限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刻乱画、污损园内林木、花草、设施、设备及标识;(二)不按规定地点丢弃废物、污染物;(三)毁林开垦、开矿、采石(沙)、取土、狩猎等;(四)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第十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护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并定期组织
5、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应当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提高游客保护意识。第十三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影视拍摄、采集标本活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文艺演出及大型团体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游览、服务设施、人造景点景物、商业网点和其他工程而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作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