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18202 上传时间:2023-08-0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如何把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案例刘某系某公司驾驶员,2005年1月11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节前安全教育学习后,出会议室大门时被门槛绊倒摔成重伤。刘某于2005年2月25日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受伤性质认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刘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但不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也没有不安全的因素,因此认定刘某所受伤不属工伤。刘某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变更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本案中,有关各方对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是刘某的受伤是否发生在

2、工作场所内。刘某认为:我是在上班时间、在公司内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安全学习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完全构成认定工伤的要件。况且我所受伤,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纯属意外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应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刘某是驾驶员,是在上班时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不是在其所从事的驾驶工作区域内遭受的伤害,其情形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

3、有宣布作废,其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仍然有效。工伤应当是本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主观不能避免的意外伤害,如果本人主观可以避免,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就不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受伤现场没有不安全因素,完全是自己原因造成的伤害,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评析工伤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总称。事故伤害又包括本人有责任的事故、本人无责任的事故和意外事故等。在本案中,刘某所遭受的属于意外事故,即人们难以预料的事故,或者事先预料不会发生事故,但结果却发生了事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4、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营业员的柜台等。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本案中,刘某是驾驶员,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刘某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一种观点是狭隘地理解“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第二种观点是对法规适用的误解。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未明令废止,但对同一种情形,当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规作出规定后,只能适用新法,而不能适用旧的、效力低的文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