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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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某某)15号)、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某某)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

2、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三条驻村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驻村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辅警超越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的后果由辅警本人承担。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原则:辅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五条招聘方式:驻村辅警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具体负责,人社局参与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各乡镇和派出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由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各乡镇

3、所辖村(社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聘用,实行两年一聘,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用工协议。第六条派驻原则:驻村辅警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群工站的辅警人员原则上从本群工站所辖村内产生。第七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简章;(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四)体检与政审;(五)审批与备案。第八条辅警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二)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在本县。(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165Cnl以上。(四)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五)限男性,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从事协辅警工作1年以

4、上的人员放宽至高中学历),年龄18岁-35岁。(六)具备以下之一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本科以上学历;2,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证书;3.从事过协辅警工作1年以上;4、通过司法考试的:5 .乡镇机关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下岗工人;6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7 .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含网络版)发表过2篇以上文章的;8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9 ,优秀退伍军人;10 .其他经招聘机关认可的人员。(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2 .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

5、的治安行政处罚的;3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4 、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5 ,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某县公安局从事协辅警工作的人员;6 .在任村支两委成员;7 .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第三章履行职责第九条辅警应当维护公安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积极配合村(社区)支两委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二)负责基础信息采集,掌握社情民情,开展入户走访,采集各类警务基础信息,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掌握和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政情、社情、民情等各类情报信息和线索;(三

6、)进行安全防范及法制宣传,按要求开展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赌禁毒、消防等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四)在村支两委领导下,组织治安巡逻防控;(五)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疏导交通,劝导、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六)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特殊人群、重点人员进行管理;(七)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八)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九)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

7、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四)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四章权利、义务与保障第十一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六)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辅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保障;第十三条驻村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违抗上

8、级命令;(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十二)使用武器;(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驻村辅警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驻村辅警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第十六条驻村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

9、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不占用公安机关经费预算。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驻村辅警管理责任。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日常考核,各乡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派出所为主、综治办为辅进行日常管理。各乡镇群工站设立警务室,由一名正式民警负责,另派驻适量辅警开展具体工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县驻村辅警的监督和工作指导,各派出所负责对辅警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每月考核结果报治安大队。第十九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

10、障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同时建立驻村辅警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依法解除用工协议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一条对驻村辅警的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直接与辅警的续聘、退出以及绩效工资挂钩。在试用期一个月内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驻村辅警考核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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