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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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光电信息学院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别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法律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它是随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转变而转变的。因此,它的消失与进展伴随的人类历史的进程,即使在遥远的上古时代,人类潜意识里也己经形成了肯定的道德体系,它是从来就有的。法律则不然,它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我国的消失而逐步产生的。它是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全都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法律的一般含

2、义可描述为:法律是由我国制定或认可并以我国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打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体系。不难看出,法律与道德不同,它的理念中存在着统一,存在着强制性。而道德却是自由的,是一种自觉的法律规范,它存在着差异性,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所形成的道德体系也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却能够一起来维系社会的秩序,一起来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冲突,从而共同推动社会的进展。从不同的层面来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及其微妙的,它们既是公平的,却又存在着难以讲清的从属关系。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首先法律的制定或多或少它都有着普遍的道德基础做为依据,要说明的是这其中的道德肯定是要有利于社会

3、的进展和人的素养提高的。那么,不同的道德体系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体系。现在,让我们对比一下中西方的传统道德哲学,再来看看中西方法律的差异。即便说道德是自人类社会伊始便己存在的产物,但是我们我国道德体系则是主要依存于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儒家传统思想一一即是以我国为本位的道德取向。中国传统的道德取向是建立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家国同构”的原则基础上的。中国是个传统的农业我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打算了我们我国的古代经济是以家庭为成产单位,农夫聚集而居,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家族。而奴隶制我国把政权与家族联系在一起,采用家族的血缘关系将氏族制进展为宗法等级制。进入秦汉之后,我们我国进入了封建主义。此时,君王可以称之为

4、家族的“大族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家庭或者家族中,父亲为核心;在我国与社会中,君王是肯定的存在。这里体现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思想一一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中国的纲常教义通过个人伦理的修养达到了我国的统一,因此中国靠的是伦理来维系我国的。高校里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天下平。“因此,维护我国的生存和进展就成为中国人几千年来始终遵循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便是这种家国一体的道德的最集

5、中的体现。西方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取向,和中国的以家国为本位的道德取向相反,西方的道德取向趋向于以个人为本位。西方的伦理思想和道德原则最早发源于古希腊的奴隶制时代古希腊是城邦制的我国,因此,希腊时代的伦理思想和道德法律规范准则,主要是围绕个人和城邦关系绽开的。费尔巴哈曾说,“在基督教中,人唯以自己为念;他使自己脱离了世界整体,把自己当作一个自足的整体,当作一个肯定的,外于世界和超于世界的存在者。直到16世纪宗教改革和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就把天赋人权、维护个人权利变成了最高的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动身点。总结来说,第一:西方重契约,中国重人伦:其次:西方重功利,中国重道义;第三:西方伦理重于竞

6、争,中国伦理偏重中庸;第四:从伦理思想的动身点和道德修养方法来说,西方强调性恶论,中国则强调性善论;从道德的思维模式上来说,西方注意理智的思辩与论证,中国儒家则注意道德情感的体验、领悟。传统思想道德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在法律的制定必定存在着肯定的差异。第一,我们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意民法的调整功能。中国的法律一开头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掌握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解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整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我国、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整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

7、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详细规章、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公平、道德的含义。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第二,中国重公法轻私法,而西方公私法分开。法律要求于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我国)的各种肯定义务,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与禁忌,同时它又没有或很少地给予其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私法不分,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行能以维护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静,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乐观性、主动性为动身点,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进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中国的法律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

8、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制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肯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制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肯定的范围内制造法律。第四,司法机构的设置也多有不同。我们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敬重。西方依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敬重的。不难看出,由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使得双方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存在着,相互影响着。但是乐观的法律与道德却始终都拥有着同一个目标:提高人民整体素养,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于人类社会的进展,是缺一不行的。我们在大力强调法律的无上权力的同时,也不能遗忘道德那种严厉的调整作用。一味的以道德来维系社会的秩序那也是不现实的,我们仍需要采用法律这样的强制性武器来适时的法律规范着人们的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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