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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年1O月1O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