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20461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义乌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

2、、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中介机构,并在该中介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属地镇街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介机构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和镇街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

3、督、检查。第六条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置。第二章资质管理与登记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匹配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行为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4、定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第九条开展标准化评审、托管、培训等安全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建议不少于Ioo平方米;建议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第十条实行中介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及服务对象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中心。中介机构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乌市中介机构执

5、业告知登记表(附件1);(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五)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六)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七)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八)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表;(九)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保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十)外省中介机构在省应急管理厅的备案证明材料;(十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

6、报市应急管理局。第十一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工业企业在线录入浙江省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名单、业务范围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安全服务活动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宣传教育、其他安全等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

7、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单位发放义乌市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义乌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8、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四)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非法转包项目;(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七)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九)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十一)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或者商业;(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应急

9、管理部门、镇街应急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第十八条建立每月业务工作情况报备制度,中介机构每月业务开展情况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要于下个月5日前要以电子稿的形式,向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义乌市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同时,要与服务对象合同签订io天内向属地镇街应急管理中心报备。第十九条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等,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难度、频次、时间等相

10、匹配。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或相互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应急管理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监管总牵头工作由局宣教科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监管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科室承担;培训机构监管由承担培训业务的科室承担;安全咨询、检查、标准化评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科室承担。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根据报备情况,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检测、评估、鉴定等结果的定期抽查审核机制,对业务报备情

11、况、出具的报告情况、相关审查意见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提出异议的,市应急管理局将着重组织力量开展审核,核查属实的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年度例会制度。每年度举行中介机构例会,例会应由中介机构负责人或义乌区域负责人参加,其他人不得代替参会。例会主要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中介机构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等。第二十三条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中介机构的遵守行为规范、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企业反馈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评定在义中介机构的

12、诚信等级,每半年组织评定一次,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诚信等级评分满分为IOo分,分别由服务对象评定(30分)、镇街应急管理中心评定(30分)、市应急管理局评定(40分)三部分组成。A级为90分以上;B级为80-89分;C级为70-79分;D级为70分以下。服务对象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将义乌市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义乌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完成后由服务对象独立填写义乌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盖章后由辖区应急管理中心交至市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中心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市应急

13、管理局宣教科将中介机构半年的服务对象发送给属地镇街应急管理中心,由应急管理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合同制定、服务报告以及服务对象日常检查情况开展考评,考评后填报义乌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应急管理中心)(附件5),统一汇总留存后,送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业务主管科室适时对服务对象开展抽查,填写义乌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局本级)(附件6),汇总至局宣教科。宣教科根据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报送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赋分。第二十四条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中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九条行为之一的,将记入“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第二十

14、五条建立诫勉约谈制度。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意见,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出具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一)在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确定为C类的;(二)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三)因在义业务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四)每半年内有2条以上失信记录的;(五)出具专家意见问题较多或严重错误;(六)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服务要求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视情节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列

15、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或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在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确定为D类或一年三次以上受应急管理部门诫勉约谈;(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六)非法转包项目;(七)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八)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

16、理服务活动;(十)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十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十二)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或者商业;(十三)以应急管理部门、镇街应急管理中心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服务;(二)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五)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六)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原义乌市安监局公布的义乌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义安监(2018)22号)作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