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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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公信力和管事率,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增进警民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决定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拟在全省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202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台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探索建立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试行“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二同年7月,行政处罚法修订,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免于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

2、支撑。2023年6月,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召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交办会,要求锚定争创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方式优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量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方式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守法安全出行的行为习惯。进入新时代,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包含柔性执法措施在内的多元化执法管理手段,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增进警民和谐关系。二、主要内容全文主要分为内涵、适用条件、附件三个部分。

3、(一)内涵。告知承诺制是我省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建立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对道路交通守法记录较好的当事人,经当场劝阻提醒,当事人主动纠正(积极消除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予以教育放行,不再实施行政处罚。(二)适用条件。对同时符合4方面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告知承诺制:一是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目录内),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其中不良影响包括造成拥堵、群众举报等不良后果。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三是当事人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且近6个月内,在本省范围内未发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实施告知承诺记录的情况。四

4、是具备适格驾驶资质,且未驾驶不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其中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是指当事人名下交通违法处理记录全部缴纳罚款,且无未处理的强制措施凭证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具备适格驾驶资格是指如涉及机动车违法,当事人驾驶证应处于有效状态(排除无证、准驾不符、暂扣、超分、公告停止使用等状态)。不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包括未悬挂号牌、拼装、报废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三)附件。附件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对具体轻微违法情形进行了例举,即纳入该清单的且同时满足其他适用条件的交通违法当事人,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交通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三类

5、。一是所有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驾驶具有合法上道路权的非机动车,除去4类特定违法行为以外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具有适格驾驶资格且驾驶具有合法上道路权的机动车属于清单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三、制定过程2022年4月-5月,到本省杭州、宁波、绍兴、嘉兴等地实地调研各地柔性执法措施,了解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及产生的问题。2022年5月,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汇报,拟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工作措施,并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开展技术支撑方案研讨。2023年5月,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不罚清单,组织开展研究讨论和文本起草,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初稿,征求各地

6、公安机关意见。2023年6月,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组织部分地市公安机关业务骨干专题会商讨论,走访省综合执法办征求意见建议,书面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拟实施告知承诺制,获得批复支持。四、相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

7、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使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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