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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1.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1.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
2、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前,应按动火作业分级办理各级动火作业证,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特殊危险动火证有效期为8h,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8h,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72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2.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2.2 2需动火作业的
3、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2.3 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合金、铝合金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2.4 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快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IOm以上的距离;2.5 如需要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要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
4、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2.6 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2.7 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如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设备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
5、等办法;2.8 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设置必要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9 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及安全分析合格;2.10 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2.11 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动火部门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2.12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异常爆鸣,以及动火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上述情况恢复正常,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并经有关人员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动火作业;2.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