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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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岑府办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两违”行为处理坚持“依法打击、注重民生,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条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职能职责划分,依法负责

2、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监管、处理工作。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划和土地用途建设的,确需改变用途的,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补缴相关费用。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之规定,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用房按30元/平方米,新建、扩建其他房屋的按2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按1

3、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土地价款、相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等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未按建设用地许可面积超占土地建设的行为,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补交相关税费,并按以下补交土地价款。(一)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1

4、.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2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3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4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5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

5、,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6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7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8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6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二)依法取得划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1.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

6、的60%缴纳土地划拨价款;9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0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1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2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

7、0%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6.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7,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8,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6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8、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由县

9、住建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相关税费。否则由县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10、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对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进行处置。1.拆除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类型的项目,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XX县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拆除,县自然资源、住建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拆除恢复原土地类别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土地原为国有土地的,拆除恢复原土地类别后应当交由主管部门管理。对拆除、复垦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2.评估作价与土地一同处置对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的

11、土地按规定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由县财政部门拟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处置。(1)回购折价处置。违法用地者原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经补办相关手续,被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可申请回购。申请人应当自没收移送后三十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提出回购申请,并签订回购协议。对用于工业或科教、医院、养老等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20%回购,私建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30%回购。并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

12、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补缴土地价款。(2)参照评估价据实处置。对土地须按招、拍、挂公开方式出让供地的,在办理公开招、拍、挂前,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作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的土地符合划拨目录的,根据用地单位申请,可以依法按程序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民生项目,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县财政部门出具无偿划拨意见后一并供给申请用地单位;对其他项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有

13、资质评估机构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20%县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一并纳入划拨土地成本。并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补缴土地价款。第七条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土地分区城市规划区分区基准地价(现行基准地价):一级为1020元/平方米,二级为765元/平方米,三级为580元/平方米,四级为430元/平方米,五级为310元/平方米;乡镇类别和基准地价(现行基准地价):一类包括水尾镇、注溪镇、龙田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525元/平方米;二级包括天马镇、凯本镇、羊桥乡、平庄镇,住宅用地

14、基准地价470元/平方米;三级包括天星乡、客楼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420元/平方米。新的基准地价实施后按新的基准地价执行。第八条处置对象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宗地测绘图、房屋测绘报告,处罚决定书、罚款缴款凭证、土地出让缴款凭证、建筑物出让款缴款凭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等到县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手续。第九条打击整治“两违”行为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二)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负责河道、水库、河滩等范围的两违建筑的查处。(三)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处理。

15、(四)县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对税收和土地价款予以征缴。(五)县财政局职责。由县财政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共同配合,提出资产处置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六)县林业局职责。负责对违法使用林地“两违”案件提供技术支撑,林业案件行政处罚权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县林业局行使后,由县林业局负责对违法使用林地“两违”案件进行查处。(七)县供电局职责。负责在受理用电报装申请时,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两违建筑已报装或私自从周边用户获取用电渠道的,停止供电及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其获取服务的源头用户终止服务或作经济处罚。(八)县水投水务公司职责。负责在受理用水报装申请时,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两违建筑已

16、报装或私自从周边用户获取供水渠道的,必须停止供水及拆除供水设施。(九)县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对其管养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各乡镇(街道)配合排查辖区内“两违”行为。(十)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及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相关证照进行审核把关,没有相关证件或证件显示的用途与申请事项不符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不予通过年审或检查验收。(十一)县纪委监委职责。负责对在查处两违行为工作中发生党员干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乡镇

17、(街道)、相关部门移送的参与或间接参与“两违”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十二)县公安局职责。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提供保障,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负责侦办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两违”犯罪的案件。(十三)县检察院职责。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两违”的刑事案件。(十四)县法院职责。负责及时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的涉及“两违”行为的强制执行案件,并对涉及犯罪的两违案件从严从快处理。(十五)各乡镇(街道)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两违”进行巡查、制止、拆除。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将“两违”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管控“两违”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内预防和打击整治“两违”工作方案、工作责任制、日常巡查、排查、监管机制,做好“两违”整治宣传教育、信访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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