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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健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基本健康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估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为明确学校对在校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与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的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与细则,依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第三条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学生健康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定大学生健康管X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贝L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第四条学生健康管X作的实施与具体操作由校医院承担。校医院为学生
2、健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健康评估,分别给予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对患有慢性病者,予以疾病监测,动态随访。第二章健康管理第五条大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体质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依法实施计划免疫等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第六条学生各类体质监测与健康体检后,应建立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为健康体检结果,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第七条入学体检时间本科生为入学后一个月内,由校医院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协商安排;其他健康体检时间由校医院安排。第八条本科生入学体检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录取标准的疾病情况,
3、及入学三个月内有效复查期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校医院应当及时复核。复核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疾病原因暂时不宜在校学习,或因病休养与治疗超出学校教务部门规定的时间,须及时如实上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并予以备案。第九条本科生毕业前,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学生健康档案交各教学单位教务部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章疾病管理第十条此处疾病定义是指各类传染性及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急、慢性疾病及心理性疾病或其他精神性障碍。第十一条疾病管理主要是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传报、隔离与治疗;对慢性病的随访;因病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军训减训的审核;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的具有潜在隐患的严重疾病时,对本人、家长
4、及所在院系的及时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及病史审核。第十二条在入学前患有、高考体检或入学体检中未能检出的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健康体检表上,并如实向校医院告知。根据学生提供的疾病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在日常生活及疾病管理中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对学生因隐瞒疾病情况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或出现疾病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军训减训的学生,由本人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经校医院复核,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军训事项。第十四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病休学或退学、病愈复学等手续,
5、均需个人向各教学单位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提交校医院或学校定点医院(外地学生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三次就医病史(休学或退学可以提交至少一次就医病史)、同一疾病的诊断证明(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如病毒性肝炎提供病原学检验报告,肺结核提供痰菌检验报告与X线检查报告)、门诊病史、或住院记录与出院小结,由校医院主管医师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各院系。第十五条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或复学者,需提交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机构(如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XX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开滦、县区精神卫生中心等)所出具的三次就诊史及同一疾病的疾病诊断证明与病
6、休或病愈证明。外地就诊者,需提供所在地区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病史与证明。第十六条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的休复学手续,有行为能力者,由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无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第十七条严重疾病者,如急性传染病、急性伤害、恶性肿瘤、急慢性心脏疾病、肾脏病等,可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疑似或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凭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精神障碍性疾病治愈或稳定后申请复学时,需提供本人就诊所在地区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机构所出具的可以进行学习的康复建议或诊断意见。住院就诊者,应提供本人住院小结、住院诊断及康复建议。对疾病处于康复适应阶段而复学者,监护责任由学生监护人履行,监护人应当签署监护同意书并落实有效监护方式。第十九条军训减训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三份;因病休学、病愈复学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归入个人健康档案,其余分别提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