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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厦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文件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有关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团结湖大厦,(以下简称“大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厦各产权人、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北京团结湖大厦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产权人包括其使用人、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一章物业概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公共地方:指其中包括大厦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电梯大堂、公寓大堂、外墙、天面、绿化区(车道)、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
2、域、电梯、消防通道、保安监控室、走廊、梯台、共用卫生间、管理用房、避难房、电话机房、变配电房、热力站、煤气热水间、隔油池、污水池、化粪池、泵房、中水处理房、水箱、中央空调设备机房、风机房、垃圾房、自动洒水系统及消防设备控制室、电梯机房及为该大厦的产权人、租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产权人个别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公共设施:指为该大厦的公众利益而在大厦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卫星电视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热力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电梯、卫生间设备、帷幕墙、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下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他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种类设备,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只供个别产权人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第二章各主体基本情况一、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注册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联系电话:二、产权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