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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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姑苏区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姑苏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姑苏区审计局(以下称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姑苏区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姑苏区公共工程包括:(一)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且未列入市级部门评审或审计计划的项目;(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

2、共资金的项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五)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公共工程项目使用(法人)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区审计局可以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四条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

3、理相关的活动。第五条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并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组织和聘请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区审计局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姑苏生态环境局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

4、作需要,依法向区审计局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第七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额100O万元以上项目或其它重点项目的审核结果实施复核监督。第八条区

5、审计局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重点对公共工程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审计监督。第九条区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计划报区政府审核、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由区审计局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告知配合审计的相关要求。年度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批。第十条区审计局实施的公共工程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投资决策情况;(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四)概(预)算执行情况;(五)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六)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七)工

6、程建设管理情况;(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九)财务核算情况;(十)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十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十二)环境保护情况;(十三)投资绩效情况;(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当以服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绩效、保障项目有效落地、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开展公共工程审计。区审计局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当围绕审计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审计内容,有重点地实施审计。第十二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公共工程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对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等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涉

7、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业、跨单位的项目或建设管理环节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重大公共工程进行绩效审计;具体审计实施方式应当在审计计划和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区审计局可根据情况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单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作为被审计调查单位。第十三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四条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工程审计有关的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8、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严重缺失,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或区审计局依法查处后仍存在不配合审计的,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停审计或终止审计,并将情况报区政府,抄送立项审批部门、资金拨付部门、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第十六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

9、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笫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针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反映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结(决)算不实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据实列支建设成本。区财政局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编制或重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向区财政局申请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局已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

10、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在公共工程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审计移送处理书明确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重大工程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

11、、标准实施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当与区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协商建立移送制度,将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和涉嫌犯罪等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上述机关。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项目立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价和考核等工作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审计工作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以及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区级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至2028年*月*日,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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