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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县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100O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含本数,电量按等价值计算),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合理用能进行评估,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报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分类报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年综合能耗100O吨标准煤以下的(电量按等价值计算),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简易程序,需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及测算依据,由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直接节能审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
3、意见。(二)明确节能报告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年综合能耗100O吨标准煤以下的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1)。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明确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
4、值采用可比价,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以统计部门每年公布上年度全省火力发电平均发电标准煤耗计算,下同)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三)规范节能审查程序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
5、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四)明确节能审查内容节能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G网络、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实行限批缓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能源(煤炭)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能耗(用煤
6、)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落实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有效期限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和监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监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监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节能编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用能评估工作。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
7、目节能验收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用煤)平衡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
8、能审查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与承诺备案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备案内容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
9、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察事项,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重点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质监、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协助把关,在办理锅炉安装、供电、供水手续时,审查项目是否通过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及时告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年综合能耗I(X)O吨标准煤以上和安装4T以上锅炉的项目,必须取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加强后续监管处理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
10、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O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三)加强统计分析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实
11、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四)强化信用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认定,实行节能信用监管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开展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根据节能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 月日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区域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及代码建筑面积(m2)拟开工时间拟投产时间项目性质新建口改建口扩
12、建口支改口投资管理类别审批口核准口备案口年耗能量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实物量折标系数年耗能量(tee)电力当量值等价值煤炭天然气热力耗能工质类项目耗能总量(tee)能效指标产量单位产品能耗(tce产品单位)增加值(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tce万元)产值(万元)单位产值多耗(tce万元)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1234节能措施简攵艮拟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生产工艺简述:设备型号运行台数单机功率苞、技术、措施等):本单位郑重承诺:1 .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2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县的产业政策。3 .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tce(等价值)以内,年万元增加值能耗为tce万元(等价值)。4 .本项目按照规范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5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将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