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宿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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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旅宿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宿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旅宿场所:(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培训中心等(统称旅馆);(二)民宿;(三)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四)其他按小时、天数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旅宿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

2、与旅宿场所综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旅宿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宿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宿场所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治安安全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旅宿场所治安检查和安全知识、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三)及时查处涉及旅宿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宿场所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宿场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安全

3、隐患,有权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旅馆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等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督促旅宿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职责。第六条经营旅馆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者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三)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申请经营旅馆

4、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八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二)合法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三)旅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四)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的证明材料情况资料;(五)标明房号、服务台、监控设备、电梯、疏散通道、出入通道、安全出口等的平面图;(六)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终止营业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旅馆终止营业,未及时办理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二)特种行业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三)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一条旅宿场所应当依法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治安安全防范设施,确保正常运行。督促住宿人员遵守法律、

6、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旅宿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第十二条旅宿场所应当依法制定住宿查验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案件、事件报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旅馆还应当依法制定门卫、值班、巡查,安全教育培训I,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旅宿场所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旅宿场所应当将住宿人员的登记信息资料如实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对因系统故障不能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将相关信息登

7、记在册备查,并及时补录、传送。旅宿场所应当加强来访人员管理,查验登记进入客房的来访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宿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一)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二)携带或者疑似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三)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人员的;(四)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疑情况。第十五条旅宿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

8、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宿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一)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的;(二)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三)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四)其他可疑情况。第十六条在旅宿场所内开办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养生馆、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9、十七条提供本省旅宿场所房源发布、接受预定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一)落实平台内实名制登记制度;(二)关联使用标准地址,分类如实发布房源信息,及时删除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房源信息;(三)对接、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房源、订单、住宿人员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或受委托经营管理旅宿场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禁止在旅宿场所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住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

10、等危险物品带入旅宿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旅宿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根据旅宿场所经营者信用记录、治安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第二十一条旅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旅宿场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治安安全防范设施,未确保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

11、的,处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IoOOO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对民宿和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旅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100Ooo元以下罚款,对旅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旅宿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如实、及时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12、正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民宿和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旅宿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旅宿场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颁布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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