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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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培训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合规指引。本合规指引为行业指导性意见,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适时动态调整。一、适用范围本合规指引适用于各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教育培训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教育培训涵盖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科教育、非学科教育、职业学校教育、

2、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二、基本原则教育培训广告发布,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公平竞争原则,遵循行业规范,严格行业自律,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三、广告主资格合规(一)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等行政许可手续齐全。(二)公办学校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需具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校外培训机构需具

3、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其他审批文件。(四)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做招生宣传。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均不可在公共媒介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四、广告内容合规(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 .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2 .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

4、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3 .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4 .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5 .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6 .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借疫情等灾难性事件进行商业炒作。7 .教育培训广告严禁涉及“伪国学”“精神控制”“快速致富”等内容。8 .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二)广告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公共媒介上刊登、播发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的校外培训内

5、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三)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使用“独家”“独创”“全国领先”“遥遥领先”“领导品牌”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四)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

6、其要求家长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五)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禁止在广告中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宣传。(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七)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八)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民办学校在广告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在广告中宣传使用境外教材。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

8、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广告中不得宣传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五、广告行为合规(一)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从事教育培训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四)传统传媒及其新媒体、网站及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公共媒介不得刊登、播发

9、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楼宇电梯、门禁(道闸)等处校外培训广告的管控,及时清理违规校外培训广告。(六)严禁乱张贴、乱散发校外培训小广告。(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八)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九)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广告活动。(十)慎用广告代言人。1.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立足正确政治立场,捍卫法律底线。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

10、人:(1)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自然人。2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3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十一)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十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不得

11、链接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十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十四)各传统传媒单位、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不发布违规校外培训广告。(十五)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

12、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目标,加强广告搜索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拦截、屏蔽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和涉嫌违法教育培训广告,防止以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十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六、法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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