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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第一条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第二条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第三条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第四条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第五条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TT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