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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化管理的渔港公司及渔港标准一、渔港公司标准(一)依法成立,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经营管理渔港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三)有固定经营管理场所,且满足经营管理需要;(四)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管理人员配备满足港口管理和服务需要,并经过相关管理知识培训;(六)具备实时安全定位监控能力,对固定本港停靠渔船和渔港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七)具备同所管理服务本市籍渔船实时通讯联络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渔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同时经营管理多个渔港。二、渔港标准(一)制定并公布渔业港口管理章程;(二)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三)基础设施、设备满足经营业务、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需
2、要;(四)具有视频监控、射频基站、电子围栏、进出港登记等信息化管理能力,并根据管理需要,及时更新完善其他信息化管理手段;(五)具有水运行业港口工程或农林行业渔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渔业港口技术评定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集中连片的渔港,通过兼并或合营方式可按照一个渔港进行审核认定。三、渔港公司及渔港审核提交以下材料(一)渔港公司及渔港审核申请书(二)渔港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渔港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渔港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文件;(五)主要经营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作业资质证明;(六)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口作业规则、事故应急预案等;(七)证明符合渔港公司及渔港审核认定条件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