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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适合中小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提支平衡、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三条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年初财务预算以及具体情况提取,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五条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实施专项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上级部门负责经费预算计划、审批、支出等日常使用管理,以及负责财务账目和账目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依照国家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足额提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第七条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不足部分或专项支出,可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予以拨补,增加列支。超支的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转为下年职工教育费弥补。第三章经费管理体制第八条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为所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统一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第九条员工教育培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均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
3、审核审批,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从员工教育培训费用中列支。第十条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统筹经费项目:1.经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子公司副总级、总监级以上干部培训I、部(中心)开展的岗位专业培训费用。2 .经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由子公司主的经理级、班(组)长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复)训费用。其培训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单独核算。培训费用标准按照一年度内部培训费结算标准结算,主要用于学员食宿费、讲师授课费、教材费和培训机构管理费等相关支出,用于支付学员食宿费用等。3 经分管培训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公司总部人员外出参加所控股子公司安全资质培训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等短期调训费
4、用(有党支部、总支、党委的,党群教育列党群工作费)。4 .经批准,公司总部职员工参加专业对口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其费用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5凡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培训费用支出。确因工作急需进行培训的或因上级通知要求必须参加学习培训的,可由主办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报培训计划,经分管培训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其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经研究批准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外委人才培训培养的费用,应作专项培训费用支出,列入增支。支出标准按人才委托培养协议和财务规定执行。对经批准的各种委托培训、学习、培养,因员工个人原因,如不能完成,将根据双方协议书中
5、有关违约条款处理。第十二条必要时设立员工教育培训基金,主要用于对企业领导干部MBA、EMBA培训、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国际国内合作培训及在内部讲师教学研究、培训教材、教案及软件开发、培训督导评估、培训管理创新、培训课题研究等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四章课时费、讲师津贴及考务补助第十三条培训讲师酬金分为外部讲师和内部讲师、入职引导师三类。1 .外部讲师授课费分为院士级、正高级、副高及以下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一天标准高于第二天及以后,第二天以后标准相同。外部讲师若为培训机构的,其授课费不低于日工资的50%o2 .内部讲师授讲费标准参
6、照外部讲师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3 .入职引导师作为入职岗位培训引导师、部门内经常性岗位学习培训骨干力量,原则上发放培训津贴。入职人员达到本部门在职人员二分之一时,经部门申请批准后培训津贴可按不超过1倍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内部讲师、入职引导师资格评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财务职能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依计划开办的培训班,每期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班主任须为在职经理级员工,且必须是内部讲师或入职引导师。第十六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1 .集中居住保障食宿的:3天(含)以下的班主任津贴500元;3天以上5天以下(含)为800元;5天以上(不含)的5天以后按300元/天发放。2 .不集中居住的:每天按100元
7、的标准给予补助。集中居住的,班主任必须在培训班学员同吃同住,培训结束后应写出培训班总结报告。第十七条培训讲师制卷、监考、阅卷等补助标准每人每次为100-300元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培训费用预算及年度标准执行。第五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十八条职工教育培训费列支范围包括:1.外训费,指经公司批准组织的员工学历教育培养费;员工岗位(上岗、转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I、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技术等级、高技能人才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等。2 .课酬津贴补助,指聘请兼职教员的兼课酬金和内部讲师(包含入职引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3 .培训费用
8、,指由本司及下属子公司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培训资料费、命题费、制卷费、阅卷费、办证费、制卡费和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4 .资格审定与鉴定费,指公司在职员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及职业资格认证费用等。5 .办公资料费,包括内部讲师、入职引导师教学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资料费及培训教材编写教材、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账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费用。6 .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员工教育培训用教学、实验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小型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参考书、教学材料、声像光盘资料、图书资料的购置费及改善教学环境支出等费用
9、。7 .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8 .培训奖励费:主要包括优秀学员及员工岗位成才奖励费用;员工培训在评估检查、管理创新、教材开发、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费用。9 .公务费,指为组织开展员工培训管理、教学、教研等而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车辆费用)、差旅费、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工作餐及招待费、物业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书报费,以及宣传、邮电通讯、办公、印刷、劳务(含咨询)、专用低值易耗材料购置等费用支出。9.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包括经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学员学习用笔墨、簿本、纸张等学习用品开支及经
10、领导批准的与员工教育培训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九条经费使用控制性要求:1 .经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包括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学习或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培训等,按规定应支付的培训进修费用。支付培训进修由公司报销的,所签订在职员工进修协议必须同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2 .经批准并严格控制报销标准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所签订员工学历培训协议必须同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职工教育培训费不予列支的费用:1,编列预算的培训部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2,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培训基地教室、实验场地的新建扩建维修等费用。3.属于企业开发
11、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或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质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4,单位外送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5 .员工报考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员工招聘、职称评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书本资料费等。6 .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未经领导审批而发生的培训费用和各类非员工培训的会务费、资料费。7 .员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8 .非本单位正式员工(临时雇用人员或兼职人员、挂职人员)培训费。9 .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工具书、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第六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职工
12、教育培训费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费用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第二十二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列明经费预算项目和用途。其预算编制程序、审批、调整、决算等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实行经费开支考核责任制,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担任经费管理考核责任人,年度经费开支超支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培训经费报销严格履行财务程序,做到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使用。第二十四条凡经批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采用一次性结算。培训项目结束后,收齐培训资料归档,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和培训主办单位(部门)共同签发培训班结算通知单,按财务程序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年终决算如有结余,
13、可结转下一年度5月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财务汇算清缴后,上年结转职工教育培训费未实际使用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生超过限额标准(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的可以顺延至下年继续扣除。第二十六条员工教育培i)11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提出,经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批准,未设置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可有预算管理委员会代行审议批准。第七章检查监督第二十七条每年要对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和内部审计,从开支范围、预算安排、计划审批、财务审核等几个方面严格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职教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落到实处。第二十八条加强内部讲师、培训机构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培训经费的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对主动降低培训成本,节约开支的优秀部门及个人,从培训经费节约部分中提取20%进行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