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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参与运营管理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范作为股东日常行为规则,共同信守。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三条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第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第五条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2、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成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经理则以行政决定和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第六条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原则(1)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应当确保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股东权利受到损害应有机会得到补偿;(3)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4)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应当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第三章月炼行为规则第七条股东成员不得
3、违反股东行为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如违反其中一条,均可视其自愿退出本公司,其股份交由其他股东决议后处理,违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结果须无条件接受并同意放弃一切抗辩及反诉权利。第八条基本原则Q)利益原则:处事公正,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主,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保密原则:对公司投资、经营及营业状况不可将真实情况向外(包括家属)泄露,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对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利益;股东接受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
4、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3)认定原则:股东身份认定,以股东会相关决议签字确认书和股权确认书为准;股东身份确定后转让股份时,受让人继承并享受出让人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非股东身份的参股人,即投资人不得对外或在公司内部声称为公司股东身份。(4)诚信原则:任何股东不得以欺骗的语言或行动对待其他股东及员工;任何股东不得在背后以诽谤、鄙视、不屑、嘲笑、攻击或谩骂的语言对外人或夕公司评说本公司。第九条行为规则任何职工不得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章制度。(2)股东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3)股东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或股权为他人
5、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4)禁止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谋取利益。(5)股东不能用职务之便,接受受贿、拿回扣或者其它不正当收入。(6)禁止股东自行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互竞争的业务。各股东不得组织、参加任何不利于公司形象等行为。(8)个人在外接非公司业务有风险性的必须上报公司股东管理层(董事会),由股东管理层决议是否通过。第四章经理层股东行为规则第十条经理层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经理层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其经营管理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谋取私益。第十一经理层股东做出的
6、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第十二条经理层股东禁止行为规则(1)未尽到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2)未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3)未尽到善意利用经营管理权、控制权,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4)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5)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6)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7)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8)与其利益攸关公司合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9)经理层股东未尽到个人资产、社团任职、企业任职情况备案制度。(10)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第十三条经理层股东保证公司人员独立禁止行为规则:(1)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