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用能权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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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用能权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用能权抵押融资是指市场主体(以下称“借款人”)以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可交易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为抵押,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

2、四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为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可交易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的企业。第五条以用能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二)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清算、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三)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良好;(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获得用能权抵押贷款,鼓励优先用于企业节能减污降碳等技术提升和改造,也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

3、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七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应在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使用期限之内,用能权抵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使用期限的届满日。第八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用能权评估价值和抵押率综合确定。(一)用能权价值由贷款人负责组织评估;(二)抵押率设定参考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数量、剩余期限、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三)贷款人依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环保信用评价、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等情况差异化设置抵押率。第九条贷款人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4、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流程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第十一条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调查:了解工商信息、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信息、高管团队、经营历史等;(二)对借款人投融资行为调查:了解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情况、供应商及主要客户、有息债务等;(三)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调查:了解财务真实性,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四)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五)对借款人司法诉讼情况调查;(六)对借款人用能权使用情况调查:用能权抵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综

5、合能源消费量指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抵押冻结或查封等情况。第十二条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人参照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开展价值评估,并确定抵押率。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及抵押登记。(一)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抵押融资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数量、期限、抵押登记安排、抵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以及合同违约时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二)依法合规办理用能权抵押登记。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就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抵押、变更、注销等向借贷双方提供支持。第十四条用能权办理抵押登记后,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

6、,合同自行终止。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和自治区用能政策变化,定期对贷款业务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第十七条贷款人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环保信用评价、用能情况等。第十八条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发现用能权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用能权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有权采取要求借款人补足担保物、压降贷款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第十九条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贷双方到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用能权

7、处置条件:(一)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业务;(二)抵押期间借款人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用能权的处置方式:(一)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交易转让;(二)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三)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等司法途径处置。第二十二条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使用期限内未完成处置的,借款人下一期限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下达后替代纳入处置范围,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处置所得按约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处置后剩余资金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措施要求借款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就用能权登记、市场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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