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原蛋白肽饮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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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040CCSX10团体标准T/FDSAXXX2023胶原蛋白肽饮料ColIagepeptideDrink(征求意见稿)2023-XX-XX 实施2023-XX-XX发布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要求45检验规则5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Z-1刖S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提出。本文件由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2、:Il胶原蛋白肽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肽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3.1规定的胶原蛋白肽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9695.23肉与肉制品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

4、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胶原蛋白肽饮料以胶原蛋白肽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及适量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配制而成的满足胶原蛋白肽添加量要求的饮料制品。也可称为胶原蛋白肽饮品。胶原蛋白肽液体饮品:胶原蛋白肽添加量22g100mk胶原蛋白肽固体饮品:胶原蛋白肽添加量210gIOog。4技术要求T/FDSAX20234.1原辅料要求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31645等相关标准和法规且胶原蛋白肽总平均分子量W5000Da: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

5、准和法规。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液体饮料: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固体饮料: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制备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

6、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氮(以干基计)(g100g)81.5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测定结果不进行蛋白质系数换算,以总氮质量分数表示总氮(g100ml)b20.3羟脯氨酸(g100g)20.3按GB/T9695.23规定的方法测定羟脯氨酸(g100ml)b20.06水分(g100g)C7.0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为固体饮料指标要求;h为液体饮料指标要求;,仅为固体饮料指标要求。4.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 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7101的规定。4.6

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 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 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验按JJFlO70规定执行。4. 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检验分类5.1.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1.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8、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 2组批和抽样5. 2.1组批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 2.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液体饮料总体积不少于2L;固体饮料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5. 3判定规则5.1.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品。5. 3.2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

9、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6. 3.3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 1标签、标志6. 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要求。7. 1.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1.3产品包装应标示胶原蛋白肽原料添加量及添加的胶原蛋白肽分子量。6.2包装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用材料。6.3运输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T/FDSAX20236.4贮存产品应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无鼠虫害的仓库内贮存。避免日晒雨淋、防止受潮受热。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应离墙、离地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污染物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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