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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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贵州建设,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条开展法治

2、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四)宣传社会主义法

3、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行

4、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培训I。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每年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5、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鼓励律师、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

6、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和法治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当地民族语言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利用已有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推进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依法履

7、职。国家机关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测试。承担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把宪法、法律、法规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在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识。法规、规章通过后,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第十九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

8、职责,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活动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用贵州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实体平台等资源,为公众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第二H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平台技术运用,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考试,实行普法工作绩效的统一管理考核。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9、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创作推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和景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

10、理单位应当利用其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节目和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送公益法治宣传信息。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利用相关信息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进行。

11、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前款规定单位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主管单位。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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