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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郑州市委市政府“基金入郑”的重大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区设立基金产业集聚示范园一中原基金小镇,旨在加快基金及关联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各类基金机构、初创企业、科创团队
2、、科研项目于一体的集聚平台,形成国内一流的全要素基金生态系统,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第三条高新区成立中原基金小镇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中原基金小镇的各项工作。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中原基金小镇的运营和服务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资主体范围,是指新设或迁入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中原基金小镇(高新区)的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基金投资主体、创业企业、其他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1.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主体,包含但不限于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
3、金等创业投资企业。2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投资主体包括基金投资企业和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包含但不限于不动产基金(Pre-ReitS基金)、QFLP基金、QDLP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并购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等符合产业的基金投资主体。3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4 .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非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员工跟投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等其他投资主体。第二部分鼓励发展各类投资主体第六条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中原基金小镇,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065
4、号)文(下同)对入驻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主体,将其对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留成部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程度,在其存续期内分档予以奖励。第七条积极鼓励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到高新区集聚发展,新设立或迁入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原基金小镇(郑州高新区)实地办公的,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有基金投资企业注册在中原基金小镇,但未在高新区办公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八条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内设
5、立及招引各类投资主体,对各类投资主体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各类投资主体按其一个财务年度内完成市区两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1.创造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2 .创造地方经济贡献在100o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3 .创造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第九条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设立的各类投资主体(除员工持股平台以外)投资郑州市产业项目(包括所投资
6、的产业项目,经招商引资落户郑州的项目)。1.入驻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主体,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实际投资郑州市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额度不低于实收资本50%的投资主体,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2 .入驻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郑州市单个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3 .对高新区企业孵化、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主体可参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开管(2022)1号)文
7、件精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奖励。第十条基金小镇运营机构及其授权运营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奖励执行,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第十一条对入驻投资主体所投产业迁址落户高新区的奖补政策参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开管(2022)1号)相关条款实施。第十二条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原基金小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第三部分兑现政策程序第十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
8、投资主体,在其纳税的次月进行申报并兑现其对应的奖励资金。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补差措施:当入驻投资主体在年度内应享受的财政奖励比例达到更高一级标准时,于达标的次月对该投资主体当年内累积财政奖励差额进行一次性补差兑现,并于达标的次月起按更高一级标准兑现财政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按照以下程序兑现:1 .由运营机构按月汇总申报企业材料向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2 .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提出审核意见向中原基金小镇工作领导小组报备,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管委会汇报。3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据审核意见予以拨付。第四部分相关政策限制措施第十五条申报企业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
9、、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所有奖励予以撤销,并纳入投资主体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入驻机构不得公开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入驻机构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进行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或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优惠政策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八条入驻基金小镇的投资主体市场注册(金融办与市场监督局)审核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从速办理。第十九条除相关条款另有所指,本办法所指元均以人民币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发展局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