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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号)、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镇政办(2022)35号)、镇海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行动方案(2023-2027)(镇经信(2023)7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1.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5%、最高80
2、0万元奖励。对列入镇海区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2%、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已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20%,封顶不变。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获评市级“未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计划、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计划,获评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2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设备
3、(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高技术、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最高2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本条款项目2个。3 .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20%-30%、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40%,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获评省
4、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I(X)O元/家、最高10万元奖励。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发展。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市级企业大脑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工业APP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5 .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6 .加强企业信息安全
5、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提升,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对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对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提升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优先列入当年工业互联网赋能项目计划或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计划。7 .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项目的,以及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数字李生、元宇宙、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政策不超过2个项目。二、推动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提质发展8 .做大数字经济核心
6、制造业。对新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9 .培育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省电子信息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名单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 .鼓励打造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工厂标杆、省级数字工厂培育、省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11 .鼓励核心制造业企业提质跃升。实施数字经济“双倍增”工程,对每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平均超过20%的重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奖励,每再增加5个百分点,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3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
7、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12 .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对首次获评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或省级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13 .大力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氛围。根据经营状况、经济贡献、评优评先、工作配合等情况,每年评选表彰镇海区数字经济类先进团体(集体、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14 .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市级奖励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事一
8、议”扶持政策。15 .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且通过鉴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和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16 .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40万元奖励。17 .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
9、元、10亿元、20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包括“小升规”、月进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规下样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且正增长,根据市级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18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战新企业名录且当年度战新产值占比超过90%的亿元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20%以上且为历年最高的,
10、给予20万元奖励。19 .搭建高能级战新平台。对获评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0万元奖励。20 .支持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创新。对获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21 .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奖励。22 .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20%
11、4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实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23 .鼓励企业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万元;给予展位特装费50%的奖励,最高20万元。24 .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上级公布文件为准,注册在镇海的工业企业)采购本地制造企业产品,对采购本地制造企业(化工企业除外,采
12、购方与被采购方为非关联企业)3家(含)以上、且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采购方1%奖励,最高30万元。七、实施品牌标准战略25 .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26 .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13、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奖励)27 .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八、实施全域产业治理28 .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落实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0.5%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按项目法支持国有公司建设小微企业园、镇(街道、园区)利用自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重大项目。按因素法支持镇(街道、园区)推进工业用地盘活、园区提升、区块改造、企
14、业(行业)整治、淘汰落后等工作,鼓励工业用地(企业)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29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评区级、市级、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30 .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一至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数字化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九、实施绿色制造工程31 .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
15、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32 .鼓励工业节水。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33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34 .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最高20万元奖励。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35 .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十一、附则36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16、,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37 .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38 .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5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因政府
17、要求拆迁而外迁的除外)39 .上述政策条款均不受研发投入限制;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40 .区发改局负责第18、19、20、35条政策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第22条部分政策以及第七节政策落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第28条部分政策落实,其余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政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41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42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