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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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济宁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工作组2023年8月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济宁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为了规范我市高等职业院校新入职专任教师的职前能力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济宁市地方标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草案,现对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政德教育培训服务规范等19项济宁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高等职业院校

2、职前能力建设指南列入2023年度济宁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本标准由济宁市教育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按计划于2024年5月完成。(二)起草单位和起草人1 .主要起草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2 .主要起草人祝峰负责标准起草的总体工作,指导起草标准编制计划、总体协调调度,构建整体框架、编写内容的指导和审定、召集标准讨论会等工作。张凯、满敬涛、郭凡、薛丽、王亚、周升旭负责搜集政策文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对标准基本框架、规范格式及主要内容的修改审查报批等工作。韦秀芝、赵丽萍、王涛、杜倩负责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调研数据整理。齐福兵、姚海元、马静、徐瑾、丁雪青、刘猛洪、高骐、杨文启、谢云叶、季林、王玉林

3、、满孝平、李会、赵文杰负责对标准编制前期材料的收集、分析,对标准草案意见建议的提出、阶段性成果审核等工作。(三)主要工作过程1.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2023年5月标准立项后,由起草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标准编制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任务目标和要求,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做好标准的编制工作。3 .形成标准草案2023年5月至6月,通过系统收集、整理国家、山东省高校教师入职培训相关政策文件,并广泛调研济宁市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前能力培训工作情况,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

4、1-2020)的要求,起草完成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济宁市地方标准的草案。4 .组织研讨修订2023年6月至7月,针对标准草案,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专家及编制人员开展调研、讨论、分析、归纳,在此基础上经过数次修改标准文本,于2023年8月形成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二、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高校应开展好青年教师校内入职培训工作。教育部2022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规模从2012年的Ill万人,增加到2

5、021年的129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69.5万人,高职专科学校57.0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5万人),增幅为17%,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从年龄结构看,中职学校50岁以下专任教师占比将近80%,高职院校此项占比83%。中青年正成为职教教师队伍骨干力量,是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人才基础和希望所在。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第一要务,新教师职前能力建设是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起点。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大多没有教育工作经验,对职业院校教师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实践实训、学生管理等相关能力还有所欠缺,对职业院校教师的工作职能未能全面地了解,缺

6、乏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目标,以上问题都极大限制了他们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加强青年教师的职前能力建设工作,可以促进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加快提升教学、科研、实训、学生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更好地指导济宁市各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好青年教师校内职前能力建设工作,起草编制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济宁市地方标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的制定,填补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前能力建设相关标准的空白,提升了我市职业教育的标准化水平

7、,推进了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速度,加快了我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进一步贯彻实施了济宁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标准化是实现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对济宁市地方标准高等职业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的宣传贯彻,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的职前能力建设工作,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入职教师在短期内掌握良好的教学方法,树立正确的职教理念,为其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我市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为我市职业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三、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及理由(一)标准编制原则1 .依法性原则根据教育部等

8、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等相关文件指导精神,明确了标准内容依法依规,上下衔接,确保标准编制和实施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2 .规范性原则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1.1-2020)的要求组织编制,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3,科学性原则本标准的内容参考了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文件、对高职院校职前能力建设工作进行大量实践调研,旨在提高高职院校职前能力建设指南规范化。并从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建设内容、师资队伍、设施设备、考核要求、考核评价等7个方面对

9、高职院校职前能力建设工作给出指导建议。通过制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前能力培训指南济宁市地方标准,可以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在短期内掌握良好的教学方法,树立正确的职教理念,为其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为我市职业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4 .协调性原则经标准查新,没有查询到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山东省、济宁市的相关政策、实际情况,能够适用于高等职业院校新入职教师的培养要求,是对相关政策文件的细化补充,进一步提高了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可操作性,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相衔接,无冲突。5 .适用性原则本标准在考虑标准协

10、调性的基础上,分别对教师的职前能力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进行了规范,提高教师职前能力建设的可操作性,标准内容便于实施,重视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适用性。(二)标准的依据和主要技术内容1 .依据(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2)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2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高等职业院校新入职专任教师的职前能力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考核要求、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济宁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职前能力培训。具体内容说明如下:(1)术语和定义该章节主要对标准中涉及的专任教师给出了界定。(2)建

11、设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新教师入职后应接受职前能力培训,达到相应岗位的任职要求。培养周期为1年,从新教师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培养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延长1年培养期。培训总学时不低于106学时。培训地点在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组织新教师进行集中授课、现场观摩和实操训练等。(3)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启动工作;师德师风培养工作;教学能力培养工作;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培养工作;学生管理能力、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工作;实训能力培养工作;校园安全、传染病防控教育;新教师结对指导等方面内容。(4)师资队伍培训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专业相符的培训师资。负责业务培训或专业培训的讲师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

12、术职务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10年以上。负责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管理类培训的讲师应当为中共党员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负责实训类培训的讲师应为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具备国家规定或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任教资格。负责对新教师结对指导的导师要求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身体健康,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任教学科与新教师相同或相近。(5)设施设备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正常使用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匹配的实习、实训工位。配备培训所需的安全、消防器材。(6)考核要求考核分类分为日常考核、学校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由各培训实施部门负责,学校考核由师

13、资部门牵头负责。日常考核由各培训实施部门根据培训目标灵活地选择相应的考核方法。学校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专业考核,业务考核是培养结束后由师资部门负责,主要结合完成学时数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专业考核是新教师培养结束后由对其进行结对指导的教学部门负责,主要结合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参训教师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考核由师德教育部门牵头,对参训人员一年来的综合表现、奖惩情况、有无教学事故、有无违反师德、违规违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7)考核评价学校结合新教师的专业考核、业务考核和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新教师的培养终期考核结果。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将师德作为

14、必要条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对存在师德问题的一律定为考核不合格。教师职前能力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推优、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与本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本标准的起草与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协调一致,尚无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

15、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建议本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一个月。理由:标准发布后,标准实施各相关方获得标准内容需要一定的时间。获取标准后组织人员学习、对照标准进行工作提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七、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2号)3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4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5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7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标准编制工作组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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