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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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V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4、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二)二级资质: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

5、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第九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6、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

7、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第十五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8、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十九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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