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水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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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自来水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XX邮政编码:XX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供应;普通货运;工业用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管道材料的生产、销售,管道维修,自来水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的生产、销售;饮水机、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2、营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第七条出资人名称: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XXXXXXXXXX第六章出资人的出资额第八条出资人出资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

3、董事一人,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可由执行董事兼任,须经出资人同意。第十六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为三年。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公司各级重要会议。第九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第二十二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

5、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第二十三条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七)公司提交股东审议决定的问题;(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7、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8、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X年7月18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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