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开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的公约第一章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开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的公约第一章总则.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开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的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江苏省劳保用品行业的特点,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市场,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从事劳保用品生产或流通的企业均应自愿参加本公约的签署,自觉执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第四条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2、第二章自律条款第五条在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流通秩序。第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约定俗成的行业职业道德,履行以下义务:(一)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诚信为本,恪守承诺,积极为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健康防护提供诚信服务,共同维护劳保用品行业的诚信形象。(二)遵守劳保用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不掺杂用假、制假、造假,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损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
3、义务。(四)在参与投标时,要遵守招标投标活动规范,不违法限制或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与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五)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伪造或冒用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其他标志等,不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荣誉。(七)不经营不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的劳保用品。(八)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或者会员单位相互之间有意见、有建议时应通过正当有效
4、渠道向协会提出,合理反映诉求,不做有损协会声誉或损人利己之事。第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三章公约的执行第九条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行业自律条款。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
5、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第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进行举报,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根据地区或劳保用品的品种分类情况,委托副会长单位或理事单位开展调查,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第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执行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给予行业内谴责,直至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公约经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四届二次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签约成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